【刑法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9条第2款成立时间及罪数研究

时间:2015-01-26 12:56:46 作者: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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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应当将刑法第239条第2款"犯前款罪"的成立时间限制解释于绑架罪既遂以后,在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根据行为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数罪并罚;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结合犯。
【论文正文预览】:一、“犯前款罪”的含义——仅限于绑架罪既遂以后通说认为,绑架罪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其一是绑架行为的实行阶段,即行为人使用暴力等方法劫持人质的阶段;其二是已经以实力控制人质的阶段,即绑架罪既遂以后。在三阶层的体系中,学界普遍认为“犯罪”指的是符合该当性和违法性的行
【文章分类号】:D924.34
【稿件关键词】:犯前款罪限制解释数罪并罚结合犯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刑法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9条第2款成立时间及罪数研究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发表期刊期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06期
【期刊简介】:《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45-1262/D,国际刊号:ISSN1008-8628。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社由中共广西区委政......更多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10514/)投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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