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刘少军;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中国流通经济》2015年04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丝绸之路"金融法律合作必须在全球性国际金融组织和相关法规的调整下进行,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世界银行等,同时要受相关区域性金融及法律合作组织的规范。"丝绸之路"金融法律合作机制主要包括市场准入法律机制、货币流通法律合作机制、外汇管制法律合作机制、投资开发法律合作机制、证券市场法律合作机制和司法裁判法律合作机制,需要正确处理国内法和全球性金融法律的合作问题、国内法与区域性金融法律的合作问题。
【论文正文预览】:一、“丝绸之路”金融法律合作的全球法背景“丝绸之路”一路一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是我国提出的未来国际战略合作的重要构想和新的国际合作平台,是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中国东盟合作框架、中日韩自贸区等国际合作的整合升级,也是我国发挥地缘政治优势,推进多
【文章分类号】:D996.2
【稿件关键词】:全球法背景区域法背景合作内容实施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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