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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
(一)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二)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三)所称“市”是指:省辖设区的市。
(四)所称“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报纸、期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单个印刷体、清样稿等;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论著须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
(五)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26日发布的《安徽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统〔2006〕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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