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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技术系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畜牧(兽医)师须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本专业的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能发现生产及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和解决;在提高本专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畜牧、兽医、畜产品质量安全等专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参与完成新品种、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2项以上;
(三)参与编写市(厅)级以上畜牧(兽医)规程、法规和标准2项以上;
(四)作为主要参加者,制定本部门或本市范围内的畜牧(兽医)生产、实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2项以上。
县级以下人员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为本县引进、示范、推广先进畜牧兽医技术工作中,承担一定工作;
(二)参加当地畜禽良种推广,适用技术推广,资源调查,疫病防控测报,技术咨询、培训,畜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
(三)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的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技术标准。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或获得县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参与完成推广畜牧(兽医)新产品、新科技2项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三)在参加科技兴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经营管理中,解决了较复杂技术疑难问题,取得一定成效(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四)参与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并被当地政府采纳1项以上。
县级以下人员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县级科技成果奖1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参与制(修)订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并被采纳1项以上;
(三)本专业国家专利1项以上。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撰写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浙江职称作1部以上;
(二)在学术期刊发表具有本专业一定学术水平论文1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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