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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学实践、科研工作条件
1、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效果良好;
2、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写出理论文章、调查报告、教学总结等;
3、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较好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讲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讲师任职资格并受聘四年以上,最近连续四年考核称职以上;
2、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讲师任职资格五年以上,最近连续五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
2、具有一定广度的相邻学科知识。
三、教学工作条件
1、掌握本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具有独立教学的能力,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考核良好;
2、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担任助理讲师职务期间,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累计一年以上;
3、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每年完成60-80个标准课时,兼职教师每年完成40-50个标准课时。
四、科研工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地师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3篇以上(包括在具有内部资料准印证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地师级理论研讨会获奖论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第七条 高级讲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讲师任职资格并受聘五年以上,最近连续五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条件
1、具有本学科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
2、具有广博的相邻学科和现代科技知识,并在教学工作中灵活运用。
三、教学工作条件
1、系统讲授过两门以上课程,教学经验丰富;担任过党校主体班的教学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考核优秀;
2、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具有挂职或参加基层工作累计一年以上的经历;
3、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每年完成80-100个标准课时,兼职教师每年完成50-60个标准课时。
四、科研工作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地师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6篇以上(包括在具有内部资料准印证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地师级理论研讨会获奖的论文),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上均为第一作者);
2、参与地师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加编写校内外使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第八条 “破格”条件
一、“破格”范围(不能同时破两项):
1、不具备规定学历者;
2、不具备规定任职年限者.
二、“破格”程序
申请“破格”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由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填写《破格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分别由兵团职改办、师职改办或兵团系列职改办抽取三名以上本专业高级专家对其业绩、成果、论文等进行审查、评估,并进行答辩,答辩成绩合格者,方能推荐到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破格”条件: “破格”晋升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且必须有二年为优秀。
(一)讲师: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本专业获奖项目的参加者(以奖励通报或奖励证书为准);
2、在地师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均为第一作者);
3、系统讲授过一门科级以上主体班课程,教学效果考核良好;
4、参与地师级以上科研课题,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或应用价值(以成果鉴定书为准);
5、参与编写校内外使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万字)。
(二)高级讲师: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本专业获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以奖励通报或奖励证书为准);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均为第一作者);
3、系统讲授过两门科级以上主体班课程,教学效果考核优秀;
4、主持完成地师级以上科研课题,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或应用价值(以成果鉴定书为准);
5、正式出版过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或主编校内外使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第九条 其它条件
1、外语条件: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
2、继续教育条件: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并取得兵团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或《继续教育证书》;
3、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有关问题说明
1、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时,以最高奖励计算;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多次刊载,只计算一次,不得累计;
2、教学和科研基本资料,由校教务处和科研处分别出具证明材料,教学效果实行一票否决,教学效果考核未达到要求者不能推荐评审。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兵团职改办负责解释。1994年5月15日下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干校(大中专体制)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兵职改发[1994]2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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