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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组建评审委员会,进一步下放评审权限
(一)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今年我市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工程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卫生技术职务资格正高级和副高级评审委员会、基层卫生技术职务资格正高级和副高级评审委员会、会计专业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授权青岛西海岸新区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中级评审委员会、工程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新区所属的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全市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名单见附件1。
(二)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指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中心、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下同)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区市、本部门(单位)所属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自2016年起,技工学校教师和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由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分别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评审。药品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委托青岛市医药行业协会评价。
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确认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关于规范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备案与资格确认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56号)要求统一实行备案管理。未经审核备案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予认可。
(三)需要委托其他评审委员会代评的,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审核并联系委托评审事宜,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规定出具委托函后,由办事机构统一报送。
驻青单位委托我市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由其具有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书面委托评审函,经市人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各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评审函的部门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需委托我省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应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二、规范评审范围,畅通申报渠道
(一)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根据人事劳动隶属关系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市直单位(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通过各市直单位(部门)申报管理。各区(市)、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的事业单位,通过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管理。
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并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人员,通过存放档案的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管理。未在市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并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按照属地关系由工作单位持单位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证明材料,通过单位所在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高新区管委会申报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通过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逐级推荐申报。
推荐申报参加省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我市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
未经逐级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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