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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煤炭矿山工程类著作或高等院校煤炭矿山工程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㈩在国家一级或SCI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及其以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四条 评价标准
煤炭矿山专业高级(不含正高级)工程师应具有系统、坚实的煤炭矿山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地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1.从事科研与技术开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家或市(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技术难度大、综合性强、影响面广的科研项目,并完成分课题任务。
⑵主持并完成1项区县(局)级科研项目。
⑶负责完成2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的转让、推广工作;或开发2项在市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的新产品,并负责新产品的设计、试制工艺、试产管理等技术工作。
2.从事设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矿山(工厂)工程设计全过程,并担任专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⑵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项目设计中,推广、应用市(部)级1项或区县(局)级2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施后取得预期效益。
⑶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编制或审核本专业市(部)级发展规划。
3.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矿山(工厂)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并担任专业负责人。
⑵主持完成市(部)级1项或区县(局)级2项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设备)应用,在施工中实施并取得预期效益。
⑶作为技术骨干参加2项重大技术改造或排除重大技术故障工作,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方案。
4.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在大型矿山(工厂)中,担任本专业某一方面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⑵在中型矿山(工厂)中,担任本专业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⑶在小型矿山(工厂)中,担任其技术管理的规模和范围相应以上矿山(工厂)的生产、安全技术管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⑷主持完成市(部)级1项或区县(局)级2项新技术推广、新工艺(设备)应用,并取得预期效益。
⑸作为技术骨干参加2项重大技术改造或排除重大技术故障,并提出行之有效地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方案。
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市(部)级科技成果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或区县(局)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市(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人;或区县(局)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质工程奖2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3.作为技术骨干完成2项市(部)级技术开发项目或编制标准、规范、规程、规章、规划,已通过评审鉴定或颁发使用。
4.担任研究开发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2项以上,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5.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解决了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生产安全技术、技术改造、技术革新等方面成绩突出,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力提高,安全状况好转,成效显著,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7.在科研、设计、施工、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创新成果并被同行专家所承认,或解决了较为复杂的技术难题,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8.获专利项目一项,并得到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㈢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寝室管理论文。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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