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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是指:团场以上财政收支审计、团场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师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兵团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兵团级以上党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应的其它经济单位审计。
第十三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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