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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绩条件
第十五条 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一)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奖;或作为前2名获得省(部)级研究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以上奖。
(二)主持(前2名,下同)完成本专业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合格,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主持完成本专业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验收合格,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3个市(厅)级或2个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3个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等方案的拟定,得到实施且效果显著(由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依据)。
(五)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或3个以上市(厅)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相当规模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等经济领域的制度改革和管理创新,形成改革成果报告,并在省内或系统内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从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咨询等会计中介业务10年以上,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并主持过3个以上重大审计、咨询项目及清产核资、经济评估等专项业务,形成的报告有较高的质量和公信力,受到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表彰。
(七)主持或负责起草会计专业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订全国已颁布实施的会计专业法律、法规、制度、准则、指南等,本人承担完成了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
(八)在会计管理领域有重大突破,取得开创性、先进性、成效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或表彰。
(九)获省(部)级以上会计专业荣誉称号,或入选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对象或全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或获得甘肃省会计高端人才证书;或2次获市(厅)级先进工作者,或2次在全省会计工作年度业绩考评中获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来,论文、论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第一主编,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1部。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七条 业绩特别突出者破格晋升正高级会计师职务,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业绩条件须同时具备。
第十九条 申报者需提交1篇代表性论文(或1部专著、译著、教材),由甘肃省会计与珠算学会组织会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及工作业绩,或有违法违规及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取得宏观经济论文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23日。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