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境内无住所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应注意的问

时间:2017-02-25 00:44:10 作者:蔡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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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
【论文正文预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文章分类号】:F812.42
【稿件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中国境内薪金所得境内企业工作期间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人境外企业中国税法住所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境内无住所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单位】:
【发表期刊期数】:《商场现代化》2007年12期
【期刊简介】:《商场现代化》杂志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主要探讨国内外现代商业管理经验和介绍现代科技在商业营销管理中的应用,并且刊发精选的国内外现代商业流通领域理论研究成果与现代贸易经济理论的科研论文。其严格化,标准化及权威性在......更多商场现代化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945/)投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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