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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1.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条件。
(1)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助教:具备学士学位。
(5)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2.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凡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非相关专业毕业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应进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或者由相关单位确认已掌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
3.高等学校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应作为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得聘其任教师职务。
4.高等学校教师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授原则上每五年应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者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基本教育教学任务,或未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教育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不得续聘或者聘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学校对其教育教学及履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并经评议组评议后实施聘任。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受聘教师职务时,可不受本细则中有关教学经历规定的限制。
5.高等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前,一般须有实际部门工作或实践经历,其中35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必须有累计一年及以上的践习时间。
6.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践习经历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
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 原则上还应当符合第(2)-(7)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成果3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3项及以上。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6)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7)教学能力:获得上海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1次及以上。
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原则上还应当符合第(2)-(6)款中的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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