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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

时间:2017-02-25 00:35:01 来源:论文投稿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6〕7号)和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辽卫传〔2016〕10号)、《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16〕9号)以及《关于做好我省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辽卫传〔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研究,制定了《2016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辽宁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不断提高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对2016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釆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凡省内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人员除外),成绩合格者可参加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评审。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详见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辽卫传〔2016〕10号)。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二)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考试凡符合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考试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四)进一步加强评审委员会管理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例会前,由省人社厅与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共同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建本年度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未纳入“评委库”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大评审专家遴选范围,逐步补充和完善现有的“评委库”。对在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营私舞弊的评审专家,终身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反馈至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试与评审人员范围

  (一)凡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

  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工作且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和评审。在辽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离退休后现仍在我省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的依据。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人社部门同意,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人员。

  3.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者。

  4.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5.药(技)士: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6.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资格。

  7.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6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全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曰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曰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取得的学历,必须是在学校完成学制3年以上的护理和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否则不予注册。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缋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8.2002年至2008年通过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正常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取得省内“双四”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9.申报卫生技术管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副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15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5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3年。申报正高级需在管理岗位累计工作不少于20年,或担任中层领导不少于10年;或担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5年。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必须符合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卫函〔2014〕163号)要求,2016年全面实施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半年的政策,否则不能申报。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明确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89号)要求,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未设置或者非常设诊疗科目相关专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不作要求。

  不作要求的诊疗科目如下:预防保健科、胸外科专业、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烧伤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小儿外科、医疗美容科、精神科、结核病科、地方病科、运动医学科、职业病科、临终关怀科、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介入放射医学专业、放射治疗专业、核医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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