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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技术系列高级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级畜牧(兽医)师须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最新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制订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独立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提高畜牧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及动物疫情、疫病防控方面成绩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科技成果;在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畜牧、兽医、畜产品质量安全等专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参与完成新品种、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3项以上;
(三)参与起草省级以上地方标准(规程)、行业标准或省(部)级畜牧(兽医)法规2项以上;
(四)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畜牧生产、兽医防治、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4项以上。
县级以下人员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本县引进、示范、推广重大畜牧兽医技术;
(二)参与实施设区市级以上重大推广项目;
(三)参与创新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方式方法、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养畜牧(兽医)科技示范户等方面取得较好的业绩。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推广畜牧兽医新产品、新科技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三)主持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并被当地政府采纳1项以上(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证明);
(四)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县级以下人员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参与制(修)订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并被采纳1项以上,或参加2次以上;
(三)取得国家专利1项以上。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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