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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及启示

时间:2017-02-22 21:04:16 来源:论文投稿

一、引言

特殊教育学校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基石,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与发展的水平对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1]。据教育部发布的《201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1853所,比上年增加86所;特殊教育学校共有专任教师4.37万人;全国共招收特殊教育学生6.57万人,比上年增加1613人;在校生37.88万人,比上年减少2.00万人。与此同时,人们对承担着特殊儿童教育教学任务的特殊教育学校赋予了更高的期望与要求;特殊教育学校已不仅仅是接纳特殊儿童就读的机构,而是要提供更高质量的教育,为特殊儿童的学习、就业和未来发展服务。学校校务评估是评估者依据相关的评估标准,应用科学的方法,对学校整个或某一方面管理工作的状态和结果以及运作过程进行质和量的价值判断,目的在于鉴定、监控并指导学校工作,帮助学校或鼓励学校自我发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改进,促进学校发展和质量的持续提高[2]。因此,如何衡量与评价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价值,了解特殊教育学校的经营绩效,深入挖掘推进特殊教育发展工作中的问题与盲点,优化教育配置,对于满足特殊儿童的发展需要、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台湾目前已确立了特殊教育学校的评估体系,了解并吸取台湾特殊教育学校评估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大陆地区特殊教育学校的评估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在分别以“特殊教育”、“台湾特殊教育”、“台湾特殊教育学校”、“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台湾特殊教育评价”等为关键词,在国家教育部、各省市教育厅、台湾教育部网站上进行模糊检索;然后,对搜索到的文献进行二次筛选。筛选标准是所发布的文件必须包含“特殊教育”或者“特殊学校”,文件内容必须是同特殊学校评估(义务教育阶段)直接相关的指标体系。最后,经过整理,获得了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相关资料。

二、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的简要介绍

依据《特殊教育法》和《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台湾教育部在2013年4月颁布《101年度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实施计划》,着手组建特殊教育学校的评估体系,以背景、输入、过程、产出(Context、Input、Process、Product,CIPP)理论为基础,在评估中以校长领导为输入,以满足学校和个别学生需求为考量核心,考察其在行政管理、学务专辅、环境设备、社群互动等7个方面的实践过程,以评量办学成效为产出。具体介绍如下:

(一)评估组织

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有三个组织部门,即由教育部选聘教育行政人员、学者专家、校长等代表共同组成的评估会,由教育部选聘特殊教育相关学者及民间团体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以及由国立彰化师范大学组建的评估研发及工作小组。这三个部门的组织架构如图1所示。如上图所示,评估工作是由评估会统筹,评估小组、评估研发及工作小组配合执行来完成的。具体实施时,评估会负责审议、咨询整体评估事宜,整体调控;评估小组负责前往各个学校进行实地评估;评估研发及工作小组负责拟定评估工作计划、指标、量表、评估手册资料,并为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施流程及评估方式

1.实施流程评估体系包括准备、评估、总结三个阶段。在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评估内容,并开展针对评估人员和受评学校的培训活动;在评估阶段,受评学校完成自评,评估人员进行实地测评,并在一个月内完成评估报告,在14日之内把评估报告送达受评学校;在总结阶段,讨论评估结果,在14日内告知受评学校,并受理受评学校的申诉,完成评估结果的修订与公示。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2.评估方式评估采用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方式,即学校自评和实地评估相结合。(1)学校自评:受评学校负责人参加自评说明会;组成学校评估委员会和工作小组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召开自评报告协调会议,汇整学校自评报告。(2)实地评估:评估人员参加专业评估培训会后,进行实地评估;然后根据评估情况撰写各校评估报告,并针对评估情况召开讨论会,确认正式评估结果。(三)评估内容评估内容分为三个层次,即项目、指标、参考效标。原则上,评估人员依据指标进行评分,受评学校依据参考效标进行资料准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免评部分参考效标。因此,受评学校评估时的具体参考效标内容略微有所不同,以下会具体说明。评估项目及指标内容和占分比例如表1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评估共有7个项目,50个指标。对于第三层次参考效标的内容,《101年度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实施计划》未做详细规定,各个受评学校参考《102-103教育部所属高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班评估实施计划书》中的相关规定,各自制定具体的参考效标进行自评。通过查阅各个受评学校的自评报告,发现参考效标内容多是依据本校情况制定,推广性较低,且数量较多(范围在90-105个),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三、关于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的分析

欧盟在2001年提出“欧洲跨国合作的学校教育品质评估”(Europeancooperationinqualityevalua-tioninschooleducation)报告书,明确指出,教育品质的评估与改进,最终取决于学校层面的发展。该建议书呼吁各会员国在学校自我评估和外部评估的平衡框架上,创建促使学校进步及学生学习成效提升的双赢目标。在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评估时,应坚持这一双赢目标。综合分析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除了达到这一目标外,还有以下优势和不足之处。

(一)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的特点

1.评估以完善的特殊教育法规为制度基础台湾自1970年以来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以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其中,2000年颁布的《教育基本法》第13条规定:政府及民间为能提升教育品质、促进教育发展,应该加强教育研究与教育评估工作。该法令的颁布是台湾教育评估制度的法源基础,表明了教育评估工作的重要性。2003年修正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规定,“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特殊教育之绩效,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至少每两年办理评估一次”。至此,台湾特殊教育评估已由过去的专案性、重点性的实施,转为常态性及持续性的品质监督工作。2010年修正的《特殊教育法》第47条规定:“高级中等以下各教育阶段学校办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机关应至少每三年办理一次评估”。此项规定除强调特殊教育服务品质的掌控,应继续由常态且持续的评估工作把关外,更进一步加长了常态评估工作的时间间距,由两年延长为三年,使学校有充裕的时间进行周期性的自身素质提升。基于以上法律的颁布,台湾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特殊教育法规体系。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务评估体系正是依据上述法律制定,从而保证了其高效的执行力。2.评估程序严谨,力求客观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是一套严谨的评估系统,首先,评估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评估和结果。三个阶段相互衔接,紧密联系。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都做出了具体规定,确保每一阶段任务按时完成。例如,在评估阶段,评估结果一个月内必须反馈给受评学校。这一举措,不仅能够让受评学校了解自身发展的现状,而且也能够让受评学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审核评估小组的工作,通过主客观评价的结合方式,确保评估能够客观的反映学校的发展现状。其次,评估结果的审核过程,更是体现了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工作的重点是力求客观反映受评学校的真实情况。例如,在总结阶段,如果受评学校认同评估结果,则公布评估结果,评估完成;若不认同,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的14日内,就有异议的部分向评估小组提交复审要求。评估小组需在14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再次反馈给受评学校;受评学校收到复审结果的14日内,可提交申诉报告,说明评估发现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拟解决方案。3.评估内容全面,体现专业性评估中最为突出特点的是评估内容,在范围上涵盖了校务工作的各个方面;在对象上,考虑评估学校教育对象的独特性,体现了评估的专业性。例如,在学校管理方面,评估了校长领导和行政管理;在教育教学与教师专业发展方面,评估了课程教学与实习辅导,重点考察障碍学生的适性学习,个别化教育情况,以及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性;在素质教育方面,评估了学务辅导,重点关注障碍学生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性的提升;在学校硬件设施方面,评估了环境设备,特别是校园无障碍环境的设置。在学校绩效方面,评估了绩效表现。此外,由于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对象是障碍学生,在社群互动的评估中,重点关注学校与家庭、社区的如何合作,以更好的促进障碍学生的发展。例如,学校定期编印家长手册、通讯等刊物,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的资源等;与社区医疗机构结合,为障碍学生提供医疗层级的专业复健等服务。总而言之,台湾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务评估旨在全方位的展示出校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全面而具体的反映出学校教育的成效与不足,进而为学校未来发展计划的修改与制定提供全面可信的基础资料。4.评估工作多方协作台湾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务评估工作不仅仅是由某一个部门完成的,而是多方协作的结果。这在2001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法》第11条规定中也有所体现,各市县教育局均设特教科和包含咨询、特殊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各中小学设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大学设立特殊教育中心以保障特殊教育的推行运作。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的研发由高等院校负责,事务性的工作由教育部和特殊学校负责,整个评估过程需要多方协作,各司其职,发挥各方所长,专业而公正的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现状做出有效评价。

(二)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的不足之处

1.评估指标划分过于细致,导致重复测评正如前文提到的,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的指标共有50个,虽归属不同的评估项目,但也有重合的部分。以资源整合和策略联盟这两个指标为例,二者的内容有重叠,资源整合中有“配合提供学生的医疗等相关服务”,而策略联盟里则出现了“与社区医疗服务相结合,为学生提供医疗层级的康健服务”。这种两个指标下的参考效标内容重叠,不仅会使事务杂陈,加大评估工作的任务量,耗费不必要的时间和人力;而且也会使受评学校为满足评估要求而重复做同一工作,影响工作效率,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2.评估人员构成过于复杂,影响评估的一致性评估人员构成既包括高等院校的特殊教育教授,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民间团体代表。这里不难发现,高校与相关机构、教育主管部门的参与者基本都是专业人员,对特殊教育有专业的了解。至于民间团体代表,则不能保证他们的专业性足够高。这样,在评估时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的知识背景和教育观念的不同容易造成观点的分歧,影响评估结果的一致性与科学性等。

四、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对我国大陆的启示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评估尚无统一的标准,基本是各省市自行制定评估方法。我国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快,特殊教育事业起步较早,能为特殊学校的发展和政策的制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条件。因此,制定特殊学校评估标准中83.33%的省市分布在我国东部地区,这一比例远远高于中西部。此外,我国各省市发布的特殊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在整体结构和具体评估项目方面差异较大,评估内容分散在学校定位,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育环境,教育保障,教育效果等六大方面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难以全面反映特殊学校的发展现状。正如刘五驹[8]指出,在各省市制定的评估方法中,普遍存在指标体系的构建随意性大于科学性。鉴于当前我国特殊学校评估标准缺乏理论建构,可采用的操作性评估工具不足,缺乏完整的评估体系指导等问题,再结合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的经验和教训,可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完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基础

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的依据是其完善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还比较缺乏。目前与特殊教育相关的规定有:1998年,教育部颁布了《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入学及学籍管理、教育教学工作、校长教师和其他人员、机构与日常管理、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校园、校舍、设备及经费、学校、社会与家庭共计七个方面对特殊学校办学进行了规定。2001年,教育部发布了《义务教育阶段培智学校/聋校/盲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由总则,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学校布局、选址、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建筑标准五个方面构成。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特殊学校评估指标体系,缺乏对特殊学校进行监管和评估政策的依据。正是由于立法的滞后,各省市特殊教育的管理才杂乱无章。只有制定专门的特殊教育法,才能从上至下有序的开展特殊教育工作,才能依法制定完整的特殊教育学校评估体系。

(二)规范的评估程序,确保评估有效性

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既有“背景,输入,过程,产出”的理论基础,又有规范的评估程序。比如,在准备阶段,除了完成评估工具的制定外,还规定必须召开学校自评和评估人员实地评估的培训会,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评估和总结阶段,规定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受评学校的时间范围,给与受评学校申请复审和申诉的机会,不断完善评估结果,保证了评估的客观性。李凌艳[9]指出同西方传统相比,我国的学校评估工作及其问题的研究更多地是从一种行政管理的需求角度诞生的,而并未满足专业性研究领域对教育评价从实践到理论的研究需求。因此,我国在开展特殊学校的评估工作时,要注意从专业领域的需求出发,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加快评估体系的理论构建,对评估指标和结果进行多方面的研究和论证,实现全面、真实、客观的评估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质量这一目标。

(三)整合高校、特殊教育服务机构等资源,提供专业支持

纵观台湾特殊教育学校校务评估体系,发现其高度重视评估的方式和专业技术的支持。评估方式主要采用学校自评和评估人员实地评估两种方式进行,保证评估的有效性。无论哪种方式,采用的评估工具都离不开专业技术的支持,特别是评估表,包括学校自评表和实地评估表。这些评估表都是由国立彰化师范大学负责制定和完善的,保证了评估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我国的特殊学校评估研究由于上述方法论上的不足,从而导致评估方法的相对单一、评估工具研发的力量薄弱、评估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的能力相对欠缺,成为妨碍评估工作实效性提升的重要因素[10]。因此,我国大陆地区在对特殊教育学校进行评估时,教育行政部门可作为发起人,联系、聘请特殊教急诊医学论文育相关专家、学者,讨论制定评估计划和评估工具等,再发动相关部门、机构等参与评估,开展多方协作,整合各方资源,完善评估计划,形成完整的、科学的评估体系。

作者:赵真 杨福义 单位: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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