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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西方文化差异比较
(一)价值取向方面
不可否认,价值观是文化的核心内容。要分析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首先应当对其中所蕴藏的价值观加以分析。具体来说,根据西方社会价值观可知,社会的根本与基础是个人,而个人的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其自身生活的质量及水平,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生存质量。可以说,西方社会中的个人价值应当是高于社会整体价值的,正因为如此,西方人往往更看重自身,而忽略对他人的关心与帮助。同样,遇到困难时也不愿意主动向他人寻求帮助,因为那是示弱的一种表现。另外由于对个人的重视,使得他们更倾向于表现自我、展示自我,更崇尚竞争,并将竞争作为获取自身利益、实现个人价值的一种重要途径。与之相反的是,中国价值观则认为个人利益虽然重要,但是在集体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国家利益面前可以变得不重要,因此,我们更重视群体意识,即便是个人所获得的利益也应当被视为集体利益。另外,中国儒家思想提倡尊老爱幼,道家主张“不争”,“上善若水”[2],加上过分强烈的团体意识,使得多数中国人常怀谦虚、忍让之心,面对竞争也总是缺乏应有的斗志。
(二)思维方式方面
受不同价值观影响,中西方之间的思维方式存在一定差异性。长期以来,中国文化强调的是“用心”,重视的是“体悟”,正如孟子所言,“心之官则思”。所谓“用心”就是针对那些具体的特殊的事物,利用个人生活经验及知识进行深入分析,从中寻求事物内涵与本质,并对其中的相关规律加以判断的过程。实际上,与一般意义上的归纳推理不同,这种思维方式更具直观性、具体性,常常忽略了事物的普遍性。换言之,中国文化的精髓往往是诸多思想学派“用心”思考的智慧结晶。与之相反的是,西方文化关注的是“动脑”,看重的是“思辨”。在他们看来,一切真实美好的事物都必须是思辨的、理性的结果。早在古希腊时期,西方学者在认识事物的时候,就懂得用抽象的逻辑思维加以分析,并将其作为科学研究领域的重要工具。因此,西方的“逻辑分析学”长期都受到科学界的重视。柏拉图曾经提出了这样的论点,“专思感性的欲望在胃里,沉湎于愤怒和好斗的情欲在心中,而最高贵的理性在头脑中”。[3]直至今天,西方社会依然奉行这句话,并将逻辑思维与实证分析作为人类最为重要的思维方式。
(三)行为规范方面
在西方社会,由于每一个社会个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总是将个体利益置于群体利益之上,总是以寻求个人私利为根本目标,这显然容易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对淡漠。基于此,如果人际关系之间出现矛盾与冲突,他们往往更愿意借助于法律手段来解决,可以说,法律是维护个人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工具。总而言之,因为西方文化的“重利”,导致行为规范的“重法”。值得一提的是,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离不开人的价值观。在中国社会,人们总是提倡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等思想,受儒家、道家等诸多学派的影响,人们往往将仁义放在首位,认为一切追求利益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可耻的。在这样一个“讲究面子”的人情社会,一旦出现矛盾,人们往往更乐于依靠道义规范来进行约束,而不愿意甚至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由此可见,中国是一个重情轻法的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
二、中西方文化之会通
尽管中西方文化在诸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二者之间的本质目标是一致的,即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从这一角度上分析,应当重视中西方文化会通,努力构建出一套能够适应于社会发展的文化系统———和谐文化,这恰恰符合了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一)价值取向:竞争意识与关心意识相结合
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社会经济处于自给自足的模式下,人们常常满足于眼前的利益,而不愿意打破固有模式,更害怕参与社会竞争。当出现某些问题的时候,也总是习惯于去依赖社会,依赖国家,不懂得通过自我奋斗来争取更大利益。从另一角度上看,这也恰恰是人们缺乏竞争意识、奋斗精神的一种表现。与此同时,利他主义、平均主义对我国社会公众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要想改善这一情况,应当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吸收西方社会勇于竞争的思想意识。实际上,竞争并不是不道德的,而是一种寻求进步的有效途径。在西方,人们的生存及发展能力之所以较强,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更重视社会竞争,懂得通过竞争来不断提高自我、强大自我。当然,在社会竞争中,难免会损害其他个人或群体的利益,这就需要我们将西方竞争意识与中国的关心意识融合到一起。现如今,竞争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小范围之内,而已经扩展到不同群体之间、不同地域之间乃至不同国家之间。而要想获得胜利,关键在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对于我国而言,要提高核心竞争力,就应当积极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关心意识与竞争意识紧密结合,以此来协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思维方式“:用心”与“用脑”相结合
所谓思维方式,其实质是人类在长期生产实践过程中所逐渐形成的一种经验或者习惯,它是沟通文化和语言的桥梁,其应用范围能够扩展到整个民族文化的所有领域。不可否认的是,思维方式是人们进行其他一切认识活动的基础,要有效开展相关活动,应当将思维方式作为重要突破口加以研究。换言之,要实现中西方文化的有效融合,应当促进中西方不同思维方式的和谐。如前文所述,中国思维方式往往是基于以往经验和已有知识的一种对事物本质及规律的直观化认知,不可否认,这种思维方式存在一定弊端,总是片面地根据经验与知识而忽略了对事物规律的深层次思考。而西方思维方式则是根据科学成果,通过逻辑分析、实证分析来认识事物本质及规律,很显然,与中国思维相比,西方思维方式更加理性,更富有逻辑性,更容易渗透到现象背后从而挖掘出真正的内涵或者本质。基于此,应当学习并发扬西方辩证逻辑思维的优势,实现中国文化中的“感性、感情”与西方文化中的“理性、理智”之间的融合[4]。
(三)行为规范“:重法”与“重德”相结合
必须承认,中国传统文化的确从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促进了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提出了极为森严的等级制度,其中规定了君臣之间、父子之间、夫妻之间、男女之间的道德准则。与此同时,还将仁义放在首位,主张以道义来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教育人们情义是高于利益的。在他们看来,一切追求利益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当人际关系出现问题的时候,也乐于依靠道义规范来进行约束。然而,在西方社会,受商品经济的制约,人们要维护自身权益,仅仅靠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依赖契约关系、法治建设来保障。但是西方人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总是将个体利益置于群体利益之上,总是以寻求个人私利为根本目标,极易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淡漠。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同时兼顾“重利”与“讲义”,综合使用“德治”与“法治”,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进和谐社会的不断进步。
作者:周焕灵 单位:中原工学院外国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