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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与法的价值概述
分析经济法的价值和民法的价值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明确价值以及法的价值的内涵。价值是在客体与主体的相互关系中产生的,是指客体所具有的能对主体的需要予以满足的属性。这一概念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外延,一是主体对客体寄予了哪些需要,二是客体究竟能满足主体的哪些需要。据此可以将法的价值理解为法律所具有的能对人的需要予以满足的属性。而其外延就包括社会主体内心希望法律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是怎样的,以及法律的施行能够满足人们内心的哪些希望两方面。
二、经济法的价值内涵与体系构成
经济法的价值就是法的价值在经济领域的自然延伸,是经济法所具有的能够对人的需要予以满足的属性。经济法产生于维持经济秩序的需求,由于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单纯依靠市场的自我调整不能解决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人们迫切需要一种强制力量使经济重新走上有序化的轨道,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虽然产生于对自由化市场的干预,但是过分滥用自由会导致整体自由的破坏,经济法对于自由的适当限制是为了保障社会整体的自由。实践证明经济法在均衡社会财富,保障社会公平、实现效益最大化和交易安全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些都是经济法价值的体系构成。
三、民法的价值内涵与体系构成
民法的价值就是法的价值的概念在民法领域的自然延伸,是民法所具有的能够对人的需要予以满足的属性。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是个体之间交易的有效秩序,强调市场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进行效益的合理分配,维护民事活动的安定。因此在民法的价值体系中,也归结为秩序、自由、公平、效益及安全等几个方面。四、经济法与民法价值的区别通过对经济法和民法价值体系的分析,可见经济法与民法价值体系的内容要素颇为相似,但是这种看似同一的价值体系在两个部门法中的内涵却各有不同,经济法注重对社会整体的保障,重在对经济领域的协调和规制。而民法则是出于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强调的是考虑个体的因素,实现权利本位。试比较分析各个价值要素:
(一)秩序
民法和经济法都追求对秩序的保障,但秩序的内涵各有不同。民法是对市场经济自然秩序的法律表达,旨在维护一种自然秩序。民法对秩序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认定和市场交易行为的认可方面,以此来调整和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所维护的是一种微观经济秩序。而经济法则侧重从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经济秩序出发,所追求的是一种宏观意义上的秩序。经济法认为市场主体本能追逐利益最大化,为了私人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使得个体正效应累积成社会负效应。由此,经济法的要旨在于国家对于市场的干预,用法律的形式配置资源,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的标准。
(二)自由
民法强调个体利益最大化和个人的绝对权利,这种追求在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原则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民法所保护的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自由,是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经济法追求的自由则是一种更为理性的自由,这种自由的外延要比民法所保障的自由更广,不仅限于交易自由,同时还要保证竞争的自由。缺乏限制而过度自由的市场形式上看来保证了机会均等和竞争自由,但是过度竞争就会走向垄断的极端,反过来限制竞争。因此,经济法要求国家对经济依法适度介入,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保护,保证了社会整体的自由。
(三)公平民法所保障的公平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平,它以假设抽象人格的平等为条件,强调机会均等,要求无差别地对待一切经济主体,但是这忽视了对市场主体的个体差异的考虑,忽略了社会分配领域的公平。这导致民法对公平的保障并不彻底,会造成贫富两极分化,威胁社会稳定,而这种情况下结果的公平就更加无从谈起。经济法追求的是实质的、深层的公平,是保障发展利益的公平。从横向来看,它考虑到了个体基础的差异性,以市场主体在进入市场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受自身条件所限而形成的不平等为基础,以法律的形式来进行调整,通过形式上的不公平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经济利益和资源是有限的,必然要在交易过程中进行分配,在民法自由的状态下,绝对的自由必然会导致分配的不公,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会抢占尽可能多的资源,不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调整会导致结果的不公平。从纵向来看,经济法不仅考虑到了社会资源在同一时代的人们之间的分配问题,也考虑到了不同代际之间资源分配问题。经济法为公平的目的对私有财产的使用进行限制,不允许以破坏环境资源为代价使用自己的财产,以及要求公平地分配国际间共有的资源两方面。因此经济法保障的公平是一种更高层次、更宽领域的公平。
(四)效益
个人利益最大化是民法的基本要求,认为无数个体交易的市场累积就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增进,它对效益的追求是通过着眼于增加个别交易的效率,提高其经济效能来实现的。经济法则强调对社会总体效益的追求,它要求个人经济行为应当与社会总体经济发展相适应,通过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来实现对个别利益的一般保护。因此,民法注重保护个人经济理性,而经济法重在实现社会经济理性。(五)安全民法注重追求交易领域的安全,保障微观的经济安全。通过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规定民事行为规则和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手段实现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不受侵犯,保证个体交易的安全有效。经济法则是以国家和社会利益为本位,注重追求社会整体的经济安全与个体交易安全的协调。它以克服市场的缺陷为目标,一方面通过市场管理法对交易活动依法进行适当干预,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保障个体交易的安全;另一方面通过宏观调控法,合理配置自然资源、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安全的目标。
五、经济法与民法价值不同的原因
(一)经济背景的差异
民法是基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自由交易的维护而产生的,在个人主义的支配下,致力于对个人利益和自由的保障,但是对自由主义的过分推崇也产生贫富两极分化、环境污染加剧、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社会问题。而经济法诞生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旨在解决自由对社会利益的漠视所引发的矛盾,所以经济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其价值要素都是以社会整体为基点的。故经济法与民法价值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二者产生和发展的经济背景不同。
(二)经济思想基础的差异
经济法和民法都是经济关系的协调机制,其目的都在于通过对人的经济行为进行干预,实现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理想状态。如何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存在着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市场的自我调节机能足以使经济保持正常运行的状态,外部干预只能破坏市场的功能,不利于经济的健康运行,实现经济的理想状态,就必须实行自由放任的态度来面对市场。该观点产生于资本主义建立初期,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相适应。经济自由意味着人们在经济上有选择的自由,其实现是以社会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为前提。在这一经济观念的支配下,诞生了传统民法的三大原则——个人利益不可侵犯原则、人人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种观念则认为: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本身是不完善的,存在着盲目性、滞后性等缺陷,如果不加干预任由其自发作用将导致种种矛盾和冲突的发生,不可能达到市场经济的理想状态。该观念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促使依靠国家干预实现经济理想状态的国家干预思想产生,与此相适应,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立法纷纷出笼,经济法也应运而生,终使以法律干预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和常见的现象。
因此,经济思想基础的差异,使得民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立法目的,而价值要素的内涵也大相径庭。民法以市场自由放任为思想基础,保障市场机制作用的自由发挥;而经济法理论则认为市场经济理想运行状态的实现需要国家的适当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