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沙良永;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场现代化》2006年16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霸王条款”的产生与垄断有密切的关系,但垄断并不必然产生“霸王条款”,只有垄断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消费者达成合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真正根源。“霸王条款”的危害巨大,必须用各种方法对之进行规制,从立法的方法主要是制定反垄断法、完善合同法、制定配套法律法规等。
【论文正文预览】:一、“霸王条款”的概念及产生“霸王条款”并非法定概念,按照笔者的理解,所谓“霸王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制定的未经合同双方协商、讨论的且为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大对方责任的,而合同另一方不得不接受的格式条款。因此“霸王条款”通常规定在格式合同中,是格式合同
【文章分类号】:D923.8
【稿件关键词】:“霸王条款”格式合同垄断危害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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