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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职称(职务)评审实行年度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各级年度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工作的最高评价机构,直接对当年度参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议、表决、确定拟通过人选。
按照现有职能分工组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7人;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3人;二、三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专家组,各学科(专业)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负责对本学科(专业)参评人员实施评审。
第十六条 为确保公平公正,集中评审开评前1天,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同级职改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评委抽取规定和年度评审的评委数量、学科(专业)需求,采用统一的“评委管理与语音通知”系统等方式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各级年度评审委员会。抽取名单密封打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评审会议上当场拆封,宣布确认。
第十七条 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先由专业(学科)评审组根据实地考核和量化评议情况,提出初审差额推荐人选,并经交叉复审后,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
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职称(职务)评审职数及有关规定综合评价后,进行实名制投票表决,获得出席评委数量2/3以上(含2/3)赞成票数且有相应评审职数的确定为拟通过人员。
第五章 公示确认
第十八条 对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拟通过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确认;一级教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市州(或省直管县市)教育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确认;高级教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市州教育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公示、省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再次公示,并审核确认。正高级教师评审通过人员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确认,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条 经审核确认公布的人员,统一颁发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城市(省市县区政府机构所在地)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职称(职务)应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
第二十二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成果,违反师德师风经查实无误的人员,在职称(职务)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在职称(职务)评审后举报查实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的现有在岗人员。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和实施细则、考核推荐实施办法和跨校评聘办法等配套文件,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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