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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在汉语词典中,"虚拟"一词有两种含义:其一是"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其二是"虚构"。所以,按照汉语词典的理解,"虚拟"的东西,只存在于人类的假设或假想中,而在客观的物质世界中是不存在的,网络虚拟财产也就可以理解为"虚构的、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但这一理解并不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因为它虽然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但在网络世界中却是真实地存在。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主要特征有:
1、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其依托于特定网络空间并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角色、武器和货币等现象。它首要的特征是满足虚拟网络的需要,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①台湾的法律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电磁记录",就是出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的考虑。②
2、技术限制性
网络虚拟财产在物理是通过在服务器上编游戏程序呈现的电子数据,那么它就必然具有技术限制性,表现在:第一,各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各种不同的属性,且这些属性是在网络游戏开发时设计好并固定成具体的电子数据,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是不能对上面的属性做任意改变的。第二,游戏开发者通过技术设计了名目众多的虚拟财产,且有不同等级的属性,等级越高,属性越强,数量就越少。正是这种技术限制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从而引起玩家的兴趣,有的甚至愿意以不菲的金钱予以购买。
3、交易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体现在网络游戏过程中,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玩家通过购买点卡等方式获得进入网络游戏的权限和游戏时间,游戏服务商通过出售点卡获得利润。二是玩家与官方网站之间的交易转让。三是玩家之间自发的交易转让。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在虚拟的世界里体现了它的价值,并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实际的物质利益。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得到法律保护的呼声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同。
二、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利于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
玩家通过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获得虚拟物品,但这些贵重的虚拟物品突然被黑客窃走,黑客盗号,攻击服务器,让无数玩家苦心经营的心血毁于一旦,成为挥之不去的噩梦。外挂泛滥、游戏原代码泄漏、黑客猖獗是不得不应该对付的问题。因此,应该在法律上保护虚拟财产,并作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的规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防止、杜绝、惩罚盗窃、诈骗虚拟物品行为的必然要求。
(二)保护虚拟财产有利于解决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的纠纷
引起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纷纷主要有三种原因:其一,黑客侵入,玩家的虚拟物品被盗;其二,服务商的原因使玩家的虚拟物品的灭失;其三,服务商终止游戏运营。当玩家因虚拟物品被盗或被丢失,要求服务商恢复和赔偿时,服务商就抗辩,虚拟物品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堆电脑数据,本身不具有价值,玩家只有使用权,没有占有权等为由拒绝赔偿。况且,即使服务商同意赔偿,但对虚拟物品的价值如何确定,虚拟物品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标准是什么,这一些问题需要在法律明确保护虚拟财产之时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的具体制度构建
(一)、网络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网络用户主要是指游戏玩家,其主要权利即对自己所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网络用户的义务主要包括:(1)不得从事危害网络游戏安全的活动.经允许,不得对游戏网络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不得对游戏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及程序进行修改,不得故意制作、传播针对网络游戏的病毒、外挂等破坏程序;(2)协助义务即在享受运营商提供的各项服务的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应该给予运营商以必要的协助。
(二)、网络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
(1)游戏运营商的主要义务
其一,安全保障义务。运营商应负有在技术能力所及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的义务。如果运营商因未尽该义务而造成玩家网络虚拟财产的丢失或被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如果是因为玩家的原因,如密码泄露、使用外挂等非法软件导致的安全漏洞等,或者纯粹是因为第三者的原因如诈骗等,运营商不应承担责任。"③这主要是出于公平的考虑。其二,虚拟财产数据保存和信息披露义务。玩家在不使用虚拟财产时,其网络虚拟财产应由游戏运营商妥善保管。鉴于该数据资料对玩家的重要性,运营商应负有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玩家的数据资料的义务。玩家的权益受到他人的侵犯,需要从运营商处获取相应的证据时,运营商不应当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协助。当然,玩家在要求运营商履行该义务时也要遵循合法的程序。
(2)网络运营商的主要权利
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主要包括收取相应的费用、对使用非法手段参与游戏的用户有进行适当惩罚等。结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它既包括虚拟网络本身,也包括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物。通过与传统民法中的"财产"进行比较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技术限制性、虚拟性以及交易性基本特征。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表明,我国网络产业正在飞速的发展,上网用户的总人数已经位居世界第二位。然而,相关的立法工作却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地区。因此,我国应当在结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的前提下,尽快制定相关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制度。本文认为,我们可以从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设置,网络用户的权利与义务设置等方面来建构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体系。随施工管理论文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各类纠纷还将不断出现。因此,尽早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立法制度已经迫在眉睫,这也是保证网络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的必然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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