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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交易风险控制论文

时间:2017-02-19 14:20:30 来源:论文投稿

一、大额现金交易管理现状

1.单位和法人客户大额现金管理。目前,我国现金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是1988年出台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尽管《条例》的规范对象是单位和法人客户的现金管理,并且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经济金融环境和现金管理的要求,亟须修订和完善。但《条例》及《实施细则》在加强单位现金管理方面至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单位使用现金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除极小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并且把结算起点规定为1000元人民币,有效限制了单位直接使用大额现金的可能。2.个人客户大额现金管理。相对于单位客户管理,个人大额现金管理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因此个人大额现金交易量相对较大,单位大额现金存取特别是支取量与个人大额现金支取量的巨大反差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只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控制风险,加强管理,制订了一些大额现金内部管理制度,据调查,主要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⑴大额现金支取预约制度,主要是针对个人客户。据了解,几乎所有的银行都制订了大额现金支付预约制度,即当日现金支取单笔或累计在一定金额以上的,取款人都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⑵大额现金存取收费制度。在被调查的金融机构中,各家银行总部都针对单位客户或个人客户制订了大额现金存取收费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都没有执行或者选择性执行。⑶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制度。此项制度针对法人客户,根据账户性质不同和取现金额的大小由不同管理层审批。虽然各银行制订了大额现金管理内部制度,但这些制度主要针对大额现金支取进行了规定,但对大额现金存入基本没有限制。银行为了追求利润和争取客户,更多地将顾客需求放在了第一位,弱化了大额现金存取的监管和管理,因此,银行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大额现金管理作用非常有限。

二、大额现金交易原因分析

在电子支付结算工具迅速普及的情况下,大量大额现金交易依然存在,我们分析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主要源于我国居民现金偏好以及金融机构服务存在一定缺陷等因素。⑴习惯偏好。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形成了现金交易偏好的习惯,很少使用非现金交易,这一偏好很难在短时间内扭转。⑵缺乏非现金交易条件。我国金融服务发展不均衡,在偏远地区和农村金融服务严重缺失,导致农村和部分城镇以及一些大型批发市场和商品集散地缺少银行卡交易和网上交易等非现金交易所需的硬件设施,买卖双方只能现金交易。⑶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存在困难。由于计算机操作和网络限制,部分居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无法使用银行转账、网上银行等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增加了现金支付比例。⑷非现金支付结算收费较高,比如银行卡刷卡支付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为了节省费用买卖双方采用大额现金交易方式进行。⑸部分非现金交易支付如跨行转账或异地转账等不能实时到账,加大了非现金交易的时间成本,为了成功交易只能被动使用现金。另一方面,为了隐蔽交易规避监督检查,一些违法行为和犯罪所得使用大额现金交易。⑴偷税漏税。由于现金结算透明度比非现金结算差,部分单位、私营业主和居民个人在市场交易中更多地使用现金结算隐藏营业收入或利润,从而偷税漏税并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⑵掩盖犯罪行为。走私贩毒、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都需要大量现金才能掩盖资金的运行轨迹,以达到掩盖犯罪行为的目的。

三、国内外大额现金交易反洗钱管理

目前各国通行的反洗钱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模式只要有两种,一种以英国为代表的主观报告模式,即对产生怀疑或不正常的现金交易进行报告。另一种是以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代表的客观模式,即当交易现金和相当于现金的有价证券超出一定数额时,金融机构必须记录和报告。1.英国现金交易反洗钱监测体系。英国现金交易监测主要是依托可疑交易报告体系建立,注重发挥金融情报中心的信息枢纽和核心作用,同时,以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交易商、律师及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机构、海关等主要四类主体为依托,开展涵盖多行业的现金交易监测。英国现金交易监测体系以可疑交易报告为核心内容,实施各有侧重的监测方法。其中,⑴金融机构:不需执行大额现金报备制度,重点加强零售银行、信用卡、财富管理等特定业务风险防范。⑵大额现金交易商:增加使用现金交易的成本与加强大额现金交易监测相统一。目前,英国规定的大额现金交易是15000欧元现金或者等价的其他货币支付,不管是单一交易还是分期付款。如果要接受大额现金交易,销售方应该每年向税务和海关总署登记备案,交纳一笔登记费用,并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接受监督。在处理大额现金交易时,必须恰当地询问大额现金交易原因、资金来源等,应采取措施识别客户通过拆分交易来回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⑶其他行业:关注现金交易。如房地产中介,行业指引中规定,如果客户要求将交易款项支付给与其没有明显联系的第三方,以大额现金方式支付的,应予以关注。⑷现金出入境监测:实施现金出入境申报制度。当自然人进入或离开欧盟时,携带10000欧元及以上各国货币、银行汇票、旅行支票时应按规定申报。申报的具体内容包括申报者信息、现金所有者、现金信息安全管理接受方、金额及现金性质、用途、行程安排等。

作者: 李艳华 李刚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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