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抑或保密:律师执业中的两难选择

时间:2015-01-12 18:31:03 作者:姜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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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08条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而现行《律师法》第38条又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两者在法律适用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如何在作证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求得平衡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两难选择。律师作证义务与律师保密义务冲突的解决之道有赖于对律师制度的正确理解和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综合考量。
【论文正文预览】:一、问题的提出有这样一个案例:涉嫌抢劫的张某聘请吴律师为其辩护人。在两人的接触中,张某告诉吴律师,两年前他还曾参与了一家银行的抢劫,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审判过程中,张某却拒绝承认抢劫银行,控方所掌握的证据显然不足以获得指控成功。请问:吴律师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
【文章分类号】:D926.5;D925.2
【稿件关键词】:作证义务保密义务价值冲突解决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作证抑或保密:律师执业中的两难选择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
【发表期刊期数】:《法治研究》2014年01期
【期刊简介】:《法治研究》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法治研究杂志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33-1343/D,国际刊号:ISSN1674-1455。法治研究杂志社由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主管、浙江省法学会主办,本刊为月刊。自创......更多法治研究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10355/)投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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