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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教育机制论述

时间:2017-02-18 15:57:33 来源:论文投稿

1具体教育方式

1.1中小学的普及教育

主要涉及到上述的食品安全的常识性知识。包括食品安全本身的常识以及法律常识等。因为中小学教育属于普及教育,因此针对的必然是进行食品消费的全体国民。

1.2大专院校的学历教育

这种学历教育又分为两部分,分别是法律知识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这是食品安全教育的核心,主要是为社会输送合格的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

1.3岗位培训教育

所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工作岗位,都应当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因此其涉及的对象包括:食品企业的具体操作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复杂食品安全报道的媒体工作人员等。岗位培训的内容根据主体的不同,分别包括上述3种食品安全的相应知识。

1.4针对大众的常识性宣传培训教育

一方面很多消费者可能并没有接受过普及型食品安全教育,另一方面关于食品安全的常识性知识也会随着新的情况的出现需要不断更新。因此,对于作为食品消费者的大众来说,需要通过宣传的方式对其进行食品安全常识的教育,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甚至有必要对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在食品安全教育机制覆盖的人群、涉及到的知识以及采取的具体教育方式达到上述标准的情况下,就可以基本保证同食品安全相关的主体能获得其保证食品安全需要的知识,这样的食品安全教育机制应当是科学的和有效的[3]。

2中国食品安全教育机制存在的问题

2.1缺乏统一组织和协调的行政管理机构

要保证食品安全教育机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就必须存在对其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行政管理机构。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教育机制在形式上虽然包含了相当部分的上述科学和有效的食品安全教育机制应当具备的内容,但彼此之间并不存在统一组织和协调的机制。学校教育和岗位教育,以及针对大众的宣传教育等具体教育形式均存在,但分属各级教育机关、劳动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关,彼此之间互不统属,不存在固定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导致这三种不同的教育形式之间衔接性很差,不仅造成教育资源巨大的浪费,而且还不能达到很好的教育效果[4]。

2.2大众的食品安全常识性知识教育匮乏

在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中,大众对食品安全常识性知识的缺乏表现得特别明显,也因此产生了相应的严重后果。一方面,很多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漠不关心,在决定食品的选择时,往往只关心其表面的价格,而不注意其是否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另一方面,部分消费者却对食品安全事件“风声鹤唳草木皆兵”,只要有传闻说什么食物有毒都深信不疑,整天忧心忡忡。即使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关一再出面澄清、辟谣,他们仍然认为媒体的错误报道才是“真相”。在三聚氰胺有毒奶粉事件过去这么多年之后,很多人仍然固执地认为国产奶粉存在安全问题,宁可花费高昂的代价去国外代购,也不愿购买国产的价格更低廉的同档次优质奶粉。

2.3食品企业经营者法律知识和道德知识教育的匮乏

食品企业的经营者是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在食品企业的经营者具有食品安全对人民生命健康重要性的道德认知,并严格遵守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一般应当表现为食品企业的过失,或者是其无法控制的无过错行为造成的。然而在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有相当部分事件是食品企业的经营者明知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会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情况下而恶意为之,完全没有起码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可言。这同中国现阶段社会的法治环境及道德环境密切相关,但食品企业经营者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和道德教育,也是产生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

2.4行业行政管理者专业技术知识和道德知识教育的匮乏

近年来发生的众多食品安全事件中,也发现了行业行政管理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仍然存在种种不足。从食品安全教育的角度看,主要是因为一些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缺少进行监管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道德知识的教育。一方面,在对食品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不能及时发现应当发现的违规行为,从而酿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另一方面,个别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食品安全对人民生命健康,以及社会的基本稳定和长远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在执法过程中或因个人利益或因地方利益,对食品安全问题姑息养奸,最终造成铸成大错。如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中的主要肇事者之一的三鹿集团,早在2004年阜阳大头娃娃事件中就已被行政监管机关抽查发现奶粉不合格,但当地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机关一直没对其进行相应的惩处,直至2008年初被媒体披露后,有关部门还在千方百计地为其百般掩饰。

2.5媒体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常识性知识和道德知识教育的匮乏

媒体作为行政管理机关之外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最重要的力量,其对食品安全的相关报道会直接左右社会舆论的导向,因此其报道必须具备及时性、准确性和客观性。但是,近年来却不断发生媒体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不报,或为了博取眼球耸人听闻的情况。如2005年的“甲醛啤酒”事件、2006年关于“芬达”“七喜”等软饮料致癌的报道等。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不报或误导的后果是很严重的,由于其对社会舆论的直接影响,一方面会对相关食品企业的行为选择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也使大众对政府监管机关的执行力产生严重的不信任。而在事实被揭露之后又使大众对媒体的公信力产生了很大的置疑,严重影响其作为社会舆论的代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的能力。

3对策

3.1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行政责任机关

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中国食品安全教育的行政责任机关。鉴于食品安全的专业性较强,因此不应由普通的教育机关来承担这一责任。最好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下面设立食品安全教育办公室,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教育的整体规划,以及不同部门主管的具体教育形式之间的协调。从而保证最大程度地整合全国的食品安全教育资源,保证食品安全教育体系科学有效的运作[5]。

3.2建立对大众的食品安全教育体系

对大众食品安全的常识性知识教育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在中小学教育中普及食品安全常识性知识。②加强针对大众的食品安全常识性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为了防止其造成进一步的损害,针对重点人群可以组织其进行培训教育[6]。

3.3加大法律和道德知识教育的力度

事实上,对食品安全影响最大的主体是食品企业的管理者、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媒体工作人员等。通过加大法律和道德知识教育的力度,则能使这3种主体重新审视其对食品安全的态度,主动将食品安全摆在极端重要的位置上,不会因为利益的诱惑而对其视而不见[7]。

3.4食品安全的学历教育应与岗位教育及宣传教育相结合

目前的学历教育同岗位教育和宣传教育严重脱节。一方面,学历教育只注重食品安全方面的专业技术方面,而忽视了食品安全的法律及道德方面知识的教育,单纯依靠岗位教育很难弥补这种知识结构的缺陷,导致学生毕业后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缺乏;另一方面,学历教育不重视食品安全常识性知识的教育,从而使其学生毕业后进行宣传教育的能力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使食品安全的学历教育尽可能与岗位教育和宣传教育相结合。一方面食品安全的学历教育应尽量按照社会上对应的工作岗位设置课程和专业,加强法律和道德知识方面的教育,以做到与相应岗位教育的无缝衔接;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的学历教育应针对宣传教育大众化的特点,适当增加有关食品安全常识性知识教育的课程,使学生毕业后能更好地为宣传教育作出自己的贡献。通过上述对策的具体实施,即能在基本克服中国目前食品安全教育中存在的消费者常识性知识教育缺乏、法律和道德知识缺乏以及整体性和完整性缺乏等主要问题,建立一个在食品安全教育办公室领导下的覆盖食品企业、行政管理机关、媒体和消费者四方,使其均能得到其所需知识的教育的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教育机制。

4结论

在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出现的现代社会,食品安全教育要承担起保证食品安全的重任。必须建立一种能使所有和食品安全有关的主体获得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的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教育机制。而对照这一标准,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教育离建成这一机制明显还有一段不小的距离。通过分析可以知道,中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教育不仅缺乏一个进行全面组织和协调的行政机关,而且在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食品企业、行政管理机关、媒体和消费者四方的教育中,都存在不同的具体问题。只有通过设安徽职称立食品安全教育办公室全面负责食品安全教育,并加强对大众的食品安全常识性知识的教育,加强法律和道德方面的教育,以及尽可能将学历教育、岗位教育及宣传教育3种食品安全的教育方式相结合等策略,才能真正构建中国食品安全方面的科学有效的教育机制。

作者:李娜 单位: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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