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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三进工程劳动关联释解

时间:2017-02-17 13:28:17 来源:论文投稿

1约定劳动关系在村居委,向企业主张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部分地方邮政企业与村居委约定邮政业务委办与村或小区,从业人员由村居委招聘,且人事或劳动关系隶属村居委,导致矛盾重重。劳动者与邮政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因邮政企业与村居委存在委办关系,不符合职业从属性、身份隶属性和财产给付性特征,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村委会既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之列,更无独立意思自治(受村民或代表会议决定约束)和财产以承担责任之能力,目前实践中尚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村居委能否成为邮政业务代办单位?亦不能,理由同上。此情形下,劳动者是否与邮政企业建立委办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争议较大。

2以承包关系、合同关系替代劳动关系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邮亭、邮政报刊亭等是邮政企业的服务点。邮电代办所视同邮政企业所属的分支机构。”河北省明确规定,“三进”网点为邮政所属的分支机构。“上海市邮政公司已在中心城区和近郊设立了1000多个“邮政综合服务处”,到2010年,全市这样的便民邮政综合服务点总数将达到2000余个”[4]。但个别地方将村服务点冠之以邮亭之名,将分支机构与服务点混淆,顺带将合同关系混同承包关系。实践中部分合同关系与劳动关系难以区分。如邮政企业员工被派作“三进工程”从业人员,未解除劳动关系情形下,却另行约定为邮政企业委办人员,极易引起冲突。

3妥善处理“三进工程”中邮政企业与劳动者关系问题的建议

3.1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既要立足标准,又要研判意思表示

劳动关系“三性”标准是理论标准,文件规定是实践标准,本文以为判断“三进工程”从业人员与邮政企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还应当注重研究各方的意思表示。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与邮政企业具有劳动关系(勤工俭学等情形除外),劳务派遣工以邮政企业为用工单位,这是比较清楚的。邮政企业员工被派作“三进工程”从业人员,劳动关系解除前提下双方为合同关系。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与邮政企业间关系类型,须禁止规避劳动法律法规行为。邮政企业与相关机构签订委办协议,约定劳动关系归属,劳动者以订立劳动合同之意思表示从事劳动者,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判定劳动者与邮政企业具有劳动关系;如邮政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劳动者清楚表达了订立委办之意思表示,则不成立劳动关系。

3.2村居服务点应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委办协议

本文认为,邮政“三进工程”终端服务点在服务范围、深度和设立人方面实质上突破了“村邮站”的定位:除邮政基本服务之外还有其他综合服务,不限于通邮而是更为贴近百姓需求;设立方面,由邮政企业提供邮政设施、业务培训指导、劳动报酬等。亦即是说,村居委往往仅代为招聘劳动者,主体仍然是劳动者与邮政企业。本文认为不能千篇一律对劳动关系进行否定或者肯定。不能靠某个文件决定一切,应结合具体实践进行判断。直接确定从业人员与邮政企业之间的委托代办关系,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意思表示含糊导致不必要劳动纠纷产生是比较妥当的,也是符合邮政法律法规规定的。

作者:王洪斌 任宪华 单位: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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