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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特点
1.1承保责任范围有限
由于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保险公司要对赔付风险及所收保费进行衡量。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现状及相关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对象往往仅限于因偶然和突然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而正常营运状态下的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不在承保范围之内。在国外,虽然有些国家设立了一些法律和条例,扩大承保范围,如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9条“履行责任的保障”,法国自1977年以后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了再保险联营,以特别责任保险单承保此类污染事故,但其限制条件极为严格。
1.2保险合同的特定性
由于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在确定保险利益上具有一定困难。每个企业的生产地点、流程和技术均有不同,无法进行统一制定,因此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需对标的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考虑到在救济时还必须计算经济成本与经济效益、对生命、健康、法律规定和环境权利的衡量等多方面因素,使得环境污染保险具有不同于一般责任保险的条款,并需要单独确定保险费率。
1.3推定因果关系
“一般责任保险适用保险中的近因原则,即理赔重心在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否是可保风险;由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适用推定因果原则,只要被保险人不能举证损失与污染行为有关,则就必须赔偿,因此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的赔付率更高,风险更大”。
1.4对政府具有依赖性
从目前各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营来看,由于保险金额过大,保险的范围又过窄,加之推定因果关系,经营此类保险的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这就造成了保险公司对此缺乏积极性。因此,政府必须要提供财政支持,比如减免税金、注入保险基金、政府出面促使各保险公司联合承保或由政府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等。
2我国环境污染责任险适用范围
以我国当前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状况来看,除了具有公认的三大环境污染风险(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的企业外,其他一些应用新兴科技从而带来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也需要纳入此保险的适用范围。环境污染责任险应适用于以下类型的企业。
2.1有水资源污染风险的企业
厂址建立在水资源丰富地区(尤其是人类饮水源附近)的企业,由于日常对工业废物进行排放,会相应产生环境污染的风险。例如,建立在江河附近,并将工业废物排入水资源的企业,水力发电企业等。另外,需要针对不同的水域、不同的排放物进行各类别的保险责任界定。在水资源污染风险中,有一种特殊的风险———海洋污染风险,以海洋运输中的油污泄漏风险和石油开采中的海洋污染风险为主。所以需要指出的是,有此类污染风险的企业包括海洋运输企业、石油企业等。
2.2有大气污染风险的企业
大气污染严重危害了社会全体民众的健康和安全,现代生活中的大气污染包括生活燃煤、汽车尾气以及工业废气等都是大气污染的元凶。而在这些污染中以生活燃煤和工业废气最为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险,这类企业包括生活供暖企业以及所有工业制造过程中需要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的工厂和企业。
2.3有噪声污染风险的企业
噪声污染的污染源比起前面两种污染来说更为多种,并且难以控制,同时也对人类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不仅交通运输(包括机场、铁路、城市铁路、河运以及汽车鸣笛),工业生产和施工建筑也均为噪声污染的常见类型。长期生活于噪音环境会使人易怒、精神紧张,并且损害听力,所以噪音污染也是一种极为危险、影响广泛的环境污染。有此种污染风险的企业包括航空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工建企业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的工厂及制造业。
2.4有核污染风险的企业
我国的民用核产业正在发展期,目前,有4座核电站的11台机组正在运行,另外还有6家核电站正在建设当中。可以说,核作为一种新型能源,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将扮演愈来愈重要的角色。然而,民用核企业虽然效率高、用处广,但是存在着极大的隐患,危险系数非常高,一旦没有做好切实的防范工作,核泄漏以及核污染将会给社会大众带来巨大的危害,甚至危及国家公共安全。相信1986年发生在切尔诺贝利的核泄漏事件以及2010年年初发生在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都为我们敲响警钟,让我们认识到核污染的严重性和长久性。核事故风险责任包括核泄漏、核辐射、核污染以及核爆炸等。因此,对于有核污染风险的核电站,不管是在建造还是运行期间,甚至是材料运输装载的过程中都需要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障。
3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必要性
2002年以来,中国进入了一个加速发展工业化中后期的阶段。工业的欣欣向荣成为了国民经济稳定高速增长的一剂强心针。然而,快速的工业化进程也带来了许多环境问题。尤其是企业因故意或意外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日趋对环境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也对国家、人民和企业自身产生重大的经济损失。通过对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年鉴进行整理,我们发现,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款和罚款相比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只占到了小部分比例,国家不得不动用纳税人的钱来为这些企业的过失买单。比如,2004年各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亿,可是事故赔、罚款总额却只有4千万,相当于企业只承担了10%的责任,而其余90%由政府来承担。不过,企业赔偿占总经济损失这一比例正在逐年上升,说明国家对环境污染的惩罚力度正在加强,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相关企业因责任事故将承担更大的财务风险。如无防范举措,会对企业产生严重的影响。如2004年沱江发生“3•20”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内江、自贡、泸州等五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达1500余万元。事故责任企业川化股份公司已赔偿渔业方面的经济损失1179.8万元。这一意外事故为川化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当年川化股份公司的上半年净利润为-66970831.84,同比增长率为199.68%。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因而引起了有关当局的高度重视。
2007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同出台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中强调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出“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在《意见》之后,上海、苏州、重庆、宁波、深圳、太原、大连等多地保险与环保部门共同出台具体方案,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参加试点的企业多为石油、天然气、煤化工企业和危化品类企业。试点开始后,虽然环境污染责任险没有大范围地铺开,但依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是对发生了责任事故的企业起到了很好的救急作用。2010年7月16日,大连大窑湾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少量原油和污水流入海域。阳光保险成为第一家为该事故支付赔款的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4天内即预付赔款500万元用于企业救灾,从一定程度上挽回了企业形象并安抚了民众的情绪。不过,国内可以列举的由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进行理赔的例子终究还是屈指可数。没有行政力量的强制要求,企业常会抱着侥幸心态避免一切利益的让步。即使是像康菲这样的全美最大的炼油公司,它在国外一定有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在中国造成污染事故,涉及赔偿问题时,却是暧昧不清。因此,环境污染责任险在中国的普及化还有一条很长的路要走。需要综合企业、保险公司和政府机器三方的实际情况来挖掘出路。
作者:孙秀玉 单位:山东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