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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辨清责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聘请或者指派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人才和机构,来鉴别判定案件中的需要明确、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目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渐完善,科学技术的日益成熟,经济犯罪的手段和形式向着专业化和复杂化的方向发展,这就意味着司法会计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地位越来越重要。文章在简要分析司法会计鉴定这一专业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司法会计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范围,最后针对刑事诉讼这一专业领域,文章提出了相关的司法会计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学原理;刑事诉讼;对策
一、司法会计及司法会计鉴定
1.司法会计的含义。要想明确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就需要先明确司法会计的含义。司法会计是一门将法学和会计学综合起来的学科。法学和会计学原本是互不相关的两个理论体系,服务于不同的领域。但是随着法律涉及范围的逐渐扩大,与会计有关的案件也在逐渐地增多,这就使得法学和会计学不得不走到一起,从而形成了边缘学科———法律会计学。法律会计学并不仅仅包含法学、会计学的内容,它还涉及侦查学、犯罪学、审计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而司法会计就是法律会计学下面的一支重要分支,因其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法律诉讼提供服务,所以,司法会计的侧重点是“司法”。它作为一种法律诉讼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严格的程序性。公正的程序是刑事诉讼的价值所在,司法会计作为法律诉讼行为,所以也必须要符合诉讼程序的要求、遵守相关的规定;仅仅存在于涉及财务会计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只有当案件事实本身涉及了财务会计的内容,司法会计才能够插足其中;其结论是法律诉讼的直接证据。司法鉴定通过收集、提取、固定财务数据资料、会计资料、电算化资料、会计鉴定结论、检查笔录等形成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诉讼的直接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2.司法会计鉴定的含义。作为司法会计的一项基本内容,司法会计鉴定类属于司法鉴定,与法医鉴定、知识产权鉴定、痕迹鉴定、精神病鉴定等并列。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含义,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权威性的定位,不同学科的专家从属性、目的、主体、对象等角度做出了不同的解释:罗伯特•J林德库斯和G•杰克•罗布尼这样解释司法会计鉴定:“它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来解释和处理财务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并将解释和处理结果作为呈堂证供,却不管案件是民事的还是刑事的。”乌克兰法律学家卡司基诺维奇则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是为了明确案情的真相或相关事实真相而由侦查人员或法官发起的、以原始会计凭证为对象的一种技术鉴定;我国的会计学家于朝认为: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为了明确案件真相而由专业的会计学人员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这些解释都是从某一个角度出发的,难免不够全面。笔者从司法会计鉴定所运用的环境中来解释司法会计鉴定的概念: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为了还原案情的真相,由当事人或诉讼机关聘请或委托司法会计的专业从事人员,对于法律诉讼过程中所涉及的财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并形成鉴定结论的一项诉讼活动。
二、司法会计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范围
司法会计鉴定对于刑事诉讼来说并不是万能灵药,放之四海皆可应用,它有着严格的应用范围和标准。只有当司法会计鉴定能够解决专门的问题的时候,司法会计鉴定才具有法律效力。而确定司法会计鉴定范围的标准有两个:首先,从案件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有一些财务问题是需要经过专门鉴定的,只有这样才能够帮助裁判者进行公证的裁决。所以,司法会计鉴定的结论只能依据专业知识,对于专门问题和诉讼事实进行鉴定,不涉及法律评断问题;其次从司法会计鉴定的技术层面出发,根据司法会计的技术所适用的范围,来确定司法会计鉴定的适用范围。所以,从这两个标准出发,司法会计的范围主要包括:1.金融账户产生的原因和过程以及其中资金的流进、流出和流向;2.各类会计要素的确认,如利润的总金额和构成单元、实际收入数额、支出数额、资产总额、所有者收益等等;3.实际库存总额与会计资料所显示的数据的差异问题;4.财务会计的错误及其对核算的影响,等等。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错误的印象,即所有涉及财务会计的问题都应该纳入司法会计鉴定的应用范围。本文在此明确,有哪些问题不能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来解决、不属于司法会计鉴定的处理范围:1.司法会计能够解决的问题,司法会计鉴定不予解决。如侦查人员可以查明的、案件中涉及的资金流向问题、经济业务是否通过会计处理问题、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合理且是否有效执行问题等等;2.会计资料的真实性问题。例如票据数据是否准确、报表是否被伪造、账户是否被修改、原始凭证是否真实等等,这些问题均可以由物证鉴定师或侦查人员来解决,司法会计鉴定不予处理;3.由法官所负责的、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4.由公安机关或侦查机关负责的办理财务会计业务的人员心理问题,等等。
三、刑事诉讼中的司法会计鉴定应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1.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依据的理论问题。所谓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依据,就是指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得出结论的依据,这些依据通常是指财务会计资料等,但是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鉴定结论、证人语言等言词性证据。无论是书面证据,还是言词证据,司法会计鉴定的结论都需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依据的来源具有法定性。司法会计鉴定的书面材料或者言词证据等都必须要来源于负责案件办理的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要通过各种手段来收集、调查、核实资料的真伪,确保送到司法鉴定机关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是独立于这一过程之外的,尤其不能直接参与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财务资料的提取和获取过程;依据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在经济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会使用伪造、修改、变造相关的会计资料的手段来干扰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这些经过处理的资料有时单凭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是无法识别的,必须要借助侦查手段才能够辨别,这就是司法机关的任务。所以司法机关在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资料的时候,一定要确保形式上的合法性。这样司法会计的鉴定结论才能够保证公正客观;依据具有物证和书证的双重属性。物证属性体现在财务会计资料能够凭借其某一方面的特征、印记及其来源场所等客观情况,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书证属性体现在财务会计资料能够凭借其所记载的一切数字及其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来证明案件的事实。书证属性是司法会计嘉定的主要依据。
2.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问题。从《刑事诉讼法》的第42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在刑事诉讼中,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是可以并列的两种法定证据,这就决定了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具有截然不同的分工。司法会计检查是侦查人员和法院的调查人员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财务进行专门检查的司法会计活动,属于司法检查的一种。它与司法会计鉴定具有明显的区别:首先,实施主体不同。司法会计检查的实施主体主要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来确定的,必要的时候也需要借助财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力量。而司法会计鉴定的实施主体则是由审判、检察、侦查机关指派或委托的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其次,具体职能不同。司法会计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发现、收集并保全犯罪证据,并将之作为司法会计鉴定的重要依据。而司法会计鉴定的目的就是查明、确认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为判决提供直接的证据;最后,形成结果不同。司法会计检查的结果可以是诉讼,也可以是书证、物证或者检查笔录等,更加具有客观性。而司法会计鉴定的结果是鉴定人员对于事实真相进行鉴别而形成的鉴定结论,更加侧重于科学性。
3.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明犯罪构成的证据力问题。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需要证明的事实来说,是否具有证明的价值或者证明价值的高低强弱的程度。从刑法学的角度来分析,罪名成立需要四个方面的证明:证明犯罪构成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及犯罪的客观方面。第一,证明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策划犯罪活动、承担主要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犯罪主体在进行经济类犯罪行为的时候,总会留下一定的痕迹。司法会计鉴定就需要在鉴别司法机关所上交的原始凭证、账单、报表中的形象痕迹的基础上,来确认犯罪主体;第二,证明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例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犯罪,等等。这些心理状态都会在财务会计资料中留下蛛丝马迹,需要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进行细心鉴别。第三,证明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承受犯罪行为后果的人或者社会关系。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够通过资金款物的流向来确定受害人或受害的社会关系。第四,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的行为以及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会计鉴定的结论能福建职称够明确表现账户的形成及其出入等手段和方法,来确定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作者:王志红 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