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徐晓静;刘淑华;卜睿;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场现代化》2007年14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机动车挂靠经营是近年来交通运输业的一种常见经营模式。在产权混乱,利益均沾的挂靠关系中,由谁承担机动车运营带来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在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获得者承担责任的原则下,被挂靠单位应和挂靠方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论文正文预览】:机动车挂靠经营是指个人将其出资取得的机动车挂靠在运输企业名下,并以运输企业的名义办理车辆行驶证件及营运证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在挂靠关系中,一般约定挂靠方是车辆的真正所有权人,由其自负盈亏并向运输企业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我们在此将运输企业称为被挂靠单位。本
【文章分类号】:D922.14;D923
【稿件关键词】:机动车挂靠被挂靠单位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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