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欧阳国华;付殿洪;黄天明;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场现代化》2006年22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退一赔一制度”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对小额欺诈消费没有明显约束力。它不仅不能保护消费者大量的小额权益,鼓励消费者与不法经营作斗争,反而诱导了商家从事不法经营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是法律制度资源的巨大浪费。在利害关系小的领域设计出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极为必要。建立相对均衡的“超额递减赔偿制度”代替“退一赔一制度”,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正文预览】:一、“退一赔一制度”的积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民法理论关于民事责任主要是倾向补偿为主原则(惩罚性违约金除外),不论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一般坚持“损失多少赔多少”的原则。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以下简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文章分类号】:D923.8
【稿件关键词】:退一赔一制度超额递减赔偿制度法经济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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