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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经济法学课程传统讲授法之不足
1.授课方法单一,学生兴趣不高
从调研材料看,教师授课方式的名称繁多,例如:电影式教学、临床试验教学、情景式教学、联想教学法、参与式教学等,但总结上述方法,都属于案例教学法(实践性教学),部分教师则坚持传统的讲授法。统计数据显示,上述名称新颖的教学法在学期初的上课人数横比多11%,但与传统教学方法面临的问题相似,授课之初学生人数众多,3~4周后人数锐减,期末成绩纵向比较无差别。
2.课程内容随意拼凑,缺乏有效的教学策略
经济法课程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的特征,对教师的知识结构和教学能力要求很高。从现有获得资料看,很多教师的课程设计都存在内容老化或随意拼凑的问题,缺乏有效的教学策略,无法体现学科的专业性(经济性)、实践性及前沿问题。
3.理论与实践脱节,教师指导质量不高
经济法具有很强的本土性,经济法学的研究无疑更应该关注本土性和实践应用问题[1],这是经济法学研究存在问题也是授课教师集中出现的问题。授课教师对政策的发展及实践问题的无知,直接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无法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4.缺乏跟踪、反馈和修正的立体化考评机制教学过程的跟踪与教学效果考评,是提高和判断教师培养有效性的基本方法。本次调研的五所高校法学院都建立了课程评价体系,但评价标准、方式、主体单一,强调数量与结果,属于平面的静态评价,无法实现激励导向和质量监控的作用。建立体现素质教育思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激励教师上进和推动课程不断完善的立体式的动态评价体系应是目前经济法教学改革内容之一。
二、高校经济法学课程系统讲授多元化的特征
1.沟通的有效性
教师与学生的高效沟通是系统讲授多元化的基础。高校的教学班是一个正式的小群体,①授课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传统讲授法过程无需学生参与,突出教师的领导者地位,教师是信息源,进行编码(用语言或其他方式表达),学生是接受者。属于单层链式沟通,②整个沟通缺乏反馈,无法检验信息是否超载,被过滤,或者被扭曲。授课教师仅关注信息的发出,是否完成教学任务,而忽视学生的接受能力和接受情况,没有达到意义传递和理解的沟通目标。③多元化系统讲授模式采用修正后全通道式沟通网络,④不突出教师的领导者地位,开放信息源,多方向传递,强调信息反馈和检验,减少信息失真,可提高沟通的有效性,达到知识传递的目标。
2.尊重个性,注重平等
传统的讲授,教师的人格特质⑤被忽略,没有彰显个性的授课风格和方式;学生被假设为一个同质群体⑥对待,不允许学生选择教师,教师从空间和环节上居于主导地位,学生被动接受教师和授课内容。多元化系统讲授尊重教师与学生个人的人格特征,要求教师设计符合个性的授课方式,学生根据教师的风格选择适合自己的教学班。授课中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与指导要求,教师可邀请其他专业教师和实务部门人员授课,允许学生与教师交替授课,尊重个性,注重平等是系统讲授多元化基本原则。
3.组成的灵活性
因材施教是多元化系统讲授的理论基础,根据学生的年级、接受能力不同选择相应的模块进行组合,以保证知识传授的有效性。提高教师培养的有效性则是系统讲授多元化的目的。
三、高校经济法学课程系统讲授多元化的构成模块
1“.单师”挂牌,竞争讲授
高校传统的选课表,只为学生列出选择的科目、固定的授课教师和授课时数,再无其他信息。“单师”挂牌,竞争讲授方式,要求教师提前提交授课计划,包含授课内容,环节设计,且每科授课老师人数与教学班数的比例至少为1:2。学生根据选课系统列出的老师的授课内容、方式、风格和历年评教结果选择授课教师,选课学生达不到一个教学班人数的老师不允许授课。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的授课可视为学生对“知识需求”发展的过程,马斯洛的需求理论认为,人的需要是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就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学生对老师授课方式和风格的个性化需求,是学生“知识需求发展”的基础要求亦即第一个层次的需求,老师的“供给”与学生的“需求”吻合,学生对老师的主动的选择,就是“知识需求”发展第一层次的需求被满足的过程。学生对授课老师需求的满足,会促进其“知识需求”向更高的阶层发展,是学生探索更层次知识的原动力。“单师”挂牌,竞争讲授建立在授课老师的自信与选课学生的信任之间,老师与学生关系的良好的开端,可帮助解决课堂上有些教师“上课来,下课走”,课上与学生无交流,课下无沟通的问题。
2“.双师或三师”合作讲授
经济法体系庞杂,总论与分论理论衔接不够,没有很好地实现经济学知识与法学知识的融合,经济法形成有解释力的理论体系,经济法理论必须恰当地融合相关学科知识与法学知识[1]。但现实是任何一位教师都不可能对经济法理论涉及的问题都有深入研究并对将经济学知识灵活运用。多元化系统讲授采用法学教师与相关学科的教师“双师或三师”教学。法科教师根据授课时间和内容,邀请一名或两名法科或相关专业老师参与授课,由被邀请教师讲述相关知识并回答问题。“双师或三师”教学可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活泼课堂,亦可为授课老师提供互相交流和学习的机会。其他专业教师授课时,需注意法科学生的理解、接受能力和思维模式,必须对授课内容进行深度调整,包括技术性术语的运用。
3.实务部门人员单人讲授
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大多局限于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理论体系的建构程度不够,基础理论(总论)与具体制度部分(分论)仍然存在脱节问题[1]。经济法关注于这些制度的工具性和实用性,使基本没有实践的经验的高校教师在讲授具体经济法律制度时,大多显得过于抽象和僵硬,教师不熟悉、不自信,学生不理解、不满意。将高校教师派往实务部门学习,只能解决个别问题且耗费时间长,成本大,无法全面、快速提升授课水平。多元化系统讲授法邀请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学生授课,尤其是技术性和实践性较强的科目,如邀请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讲解不同税种和计算过程。邀请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学生授课,需注意下列问题:授课内容需与教学内容相符,避免经验不足导致的跑题;强调授课技巧和规范语言的运用,笔者在调研中,学生提出,有实务部门人员授课没有节奏、主次和互动,语言不规范,频繁出现粗俗的用词;不允许出现超越教师身份的行为。在学校的实践课调研中,法律实务班学生反应,一位被邀请授课的律师在课堂上与学生玩笑,课下邀请学生喝酒,导致学生的极度反感。因此,多元化系统讲授法要求被邀请实务部门人员必须提前提交授课大纲和讲义,规范教学仪表和言行,同时要求法科教师必须随堂学习。实务部门人员在高校授课,其经验可以弥补法科教师授课的抽象和浅薄,是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机会,也实现了教育机构与实务部门的良好互动。
4.教师与实务部门人员合作讲授
除邀请实务部门人员单独授课,教师可与实务部门人员合作讲授,如理论部分由教师讲述,案例部分由实务部门人员讲授;或者开设讲座,由教师总结理论发展和学术前景,实务部门人员讲述应用问题。教师与实务部门人员合作讲授,应注意互动和节奏的掌握,发挥两位授课者的专长。
5.学生单独讲授
笔者在本校及兄弟院校的调查中,以多选题的形式让大学生选择最喜欢的授课方式,除上述的授课方式外,笔者还增加了学生单独讲授的选项。调查显示,降序排列依次是教师与实务部门人员合作讲授(96.5%)、双师教学(90%)、实务部门人员授课(85%)、单师教学(76%)、学生单独讲授(13%)。为检验数据的可靠性,笔者选择本校三年级两个班进行个别化问题调查,两个班138人中只有22个人愿意单独讲授,占总人数的15.6%。笔者通过与学生座谈与问卷,总结学生对单独讲授积极性不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习惯被动接受。虽然大学生们知识获取途径呈现多样化趋势,但他们仍然对传统的老师讲授有一定的依赖性。老师课堂授课是最主要的专业知识来源,学生习惯等待老师授课,而缺乏自主学习的习惯和动力,因此,不愿意自己讲授。第二,认为学生授课水平差。因经验原因,高校教师授课语言流畅,节奏快,信息量大,能考虑到班级整体接受水平并针对个别学生进行指导。学生讲授,除个别学习成绩优异且表达能力较强的学生外,很难有教师教学的效果。第三,教师不谨慎应用,导致学生的厌烦情绪。教师要求学生讲授,本为提起兴趣,引导自主和研究性学习,但教师应用过多或疏于指导、总结,整节课被低水平学生的“念书式教学”占据,则会引起学生不满,甚至认为引导学生授课是教师应付课堂的表现。第四,不正确价值观的判断。传统的师生关系在高校正在发生变化,部分大学生认为“学生花钱买服务,老师就是提供服务”。座谈会上,一位三年级的男同学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认为让学生讲授非常“荒诞”,是浪费学生的金钱和时间,而这样的观点,引起了部分同学的共鸣。学生单独讲授可引导学生自主探究学习,提高心理动力,培养大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精神,还为学生提供了锻炼表达能力的机会,因此,系统讲授多元化包含了学生单独讲授模块。系统讲授多元化要求学生单独讲授内容必须是对某个知识点或案例的探索性研究,不允许学生代替教师讲授书本知识;要求教师课前指导课后总结;对发言内容充实,深刻的学生,要求教师继续指导,引导其更深层次的学习。系统讲授多元化要求学生单独授课在其兴趣之上,老师引导之中,总结探索之后。笔者在教学中,对以上模块反复适用和研究,认为系统讲授多元化作用的发挥,必须建立在上述模块的制度化上。通过制度化实验,细化每个模块运作的细节和程序,制定规范化适用制度,是下一步的研究和工作内容。
作者:姬云香,田春苗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