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体制】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时间:2017-02-11 21:41:18 作者:张平;

本文作者:张平;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场现代化》2009年03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我国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与清算组制度相比,具有主体地位独立、权限范围广泛、组织结构科学等优势。但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在选任范围、选任方式及选任时间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建议彻底废除清算组制度、采用双轨制选任方式、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等,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立法。
【论文正文预览】: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等破产事务的专业组织或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各国破产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最为成熟的一项制度,目的是在破产程序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组织或个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处理与债务人财
【文章分类号】:D922.291.92
【稿件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立法不足完善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完善立法体制】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其完善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发表期刊期数】:《商场现代化》2009年03期
【期刊简介】:《商场现代化》杂志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主要探讨国内外现代商业管理经验和介绍现代科技在商业营销管理中的应用,并且刊发精选的国内外现代商业流通领域理论研究成果与现代贸易经济理论的科研论文。其严格化,标准化及权威性在......更多商场现代化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945/)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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