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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中国已经步入老龄化阶段,而老龄化群体中,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尤为突出。本文通过对当前国情、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和老龄农民工的心理特征的分析,从而了解现在养老保险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并得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老龄化农民工;缺陷分析;应对策略
一、农民工群体的年龄状况及发展趋势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比2013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2010年,16-20岁的农民工所占的比例是6.5%,至2014年降到了3.5%。从2010-2014年,21-30岁这个年龄从35%降到了30%,而31-40岁这个年龄,从23%下降到22%。16-40这一年龄段应该是属于青壮年农民工,而这一类农民工群体则呈现“稳中下降”的趋势。与之相对的,我国50-80岁的农民工群体数量却在呈现上升趋势,2009年,50岁以上农民工占12.2%,2012年,50岁以上农民工占15.1%,而到2014年,比例增加到了17.1%。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农民工总量增加的情况下,农民工群体中青壮年数量在减少,而老龄化农民工的数量却在爬升,逐渐呈现“倒金字塔”趋势。可以预见的是,伴随着医疗与教育的不断发展,这种格局会体现的越来越明显,无可否认,这是国家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红利,但其负面影响也是同样巨大,现行中国正在进行飞速的发展,而这种发展必然需要巨大的劳动力作为支撑。现行农民工的老龄化却会给社会带来负面的影响,且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健发展。
二、老龄化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分析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逐渐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框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老龄农民工所应有的权益,但其中也尚存一些缺陷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1、养老保险资金账户透支与企业成本问题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企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和个人缴纳的保险金,统一归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对职工个人建立个人账户。但对于很多已经退休或者尚未退休的企业职工而言,他们往往会缺乏这样的个人账户,而国家也允许对个人账户进行透支,导致了大量空账的产生。空账的产生,一方面会降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信誉,另一方面也会导致养老保险本身的支付危机。同时,此项政策也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企业本身不仅需要为已退休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同时还要为现行企业职工累计养老金。企业成本的过高,也从客观基础上导致了企业不愿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形。
2、养老保险缴纳年限的缺陷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本身需要长期的稳定性,这是无可指摘的。但是,此年限却并不适用于老龄农民工,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些老龄农民工以前基本没有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就算现在开始参与,也满足不了养老经缴纳的最低15年限,而且即便是参加了,这些老龄农民工往往具有较大的流动性,而与异地保险缴纳的手续也会很麻烦,从而导致老龄农民工中断保险之后无法再进行补缴。二是老龄化农民工固然可以参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是,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周期并不是很长,其本身资金也不是很充裕,而根据“多缴多得”原则,老龄化农民工不仅比长期稳定缴纳保险的职工所获得养老金要少很多;与农村退休者进行比较,数量也相差巨大。
3、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异地交接困难问题
养老保险制度的异地交接困难的最根本之处在于不同地区的缴费基数与缴费比率有所不同。基于各个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缴费基数与比率的差异性本身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当农民工流动,出现异地交接问题时,缴费基数与比率往往不能得到合理的统筹和差异计算合理化,加上保险制度本身手续的繁琐,促成了异地交接的困难。
4、法律制度的基本保障问题
从总体而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农民工群体所存在的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各个区域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规定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法无明文不为罪”,法律条文本身的“过软”,加上对于责任条款的缺乏,导致行政工作人员对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心力投入几乎是不可见的;行政工作人员本身工作的效率底下,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与此同时,农民工本身也缺乏相应的维权意识,他们粗糙的了解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但却不知如何合理合法的捍卫自身的权益,从而采取一些过激的措施。这样既导致养老保险在农民工群体的尴尬局面,又导致社会舆论对政府行政部门与相关企业的普遍敌对态度。
三、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缺陷的应对策略
1、降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缴费率
切实改革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率过高,难以提升农民工与企业自身的缴费积极性,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是国家财政与社会统筹。我们可以将企业的社会统筹降低,同时降低农民工本身的缴费份额,从而增强农民工缴费的信心,提高企业缴费的积极性。
2、尽快实行全国性养老保险统筹统筹主要集中在缴费基数与缴费比率的差异性协调上。通过将不同地区缴费基数与缴费比率来纵向协调均衡化,使得农民工异地保险交接时不会出现过多客观存在的困难。同时,要加强异地保险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设立独立部门处理相关案件,加强绩效评估;设置服务评价体系,让保险工作人员的效率能够得到提升。
3、切实推动养老进程,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首先,从实际角度着手,先尽量消除“空账”,做到收支平衡,国家财政支出与企业筹资,个人生活支出和经济水平能够相适应。其次,建立健全农民工养老服务的财政补贴制度,制定推进老年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政策。等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国家对于养老保险统筹获得一定层次的成效,城乡养老保险就可以逐步缩小差距,最终达到两者的协调统一。
4、立法建设
现行保险法并不健全,在缴费时限,责任条款,异地保险手续等方面都不能切实保障老龄化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企业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应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民工参保提供相应的制度保护,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落在实处,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构思与口头宣传之中。在缴费时限方面,要进行合理的补差举措。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缴费时限越长,获取收益越高”,这是合理的举措。但是折射到具体农民工情况上,便是显然不合理的,较强的流动性与工资的窘迫使得农民工群体无法获得其应该有的权益。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缴纳时限应该有目的性的降低,同时,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实行不同期限的保险金缴纳,资金充裕时可以多缴,资金少时可以少缴,最终加权平均,以期公平,让农民工慢慢能够认识到缴纳养老保险的益处,然后慢慢的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纳入统一运行轨道。这样可以更好的保障与提升农民工本身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合理的补全措施。责任条款本身是不可或缺的,这不仅体现在农民工本身的权益保障方面,也体现在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方面。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部分行政工作人员往往会消极怠工,这样不利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更好的落实。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针对负责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人员实行相应的责任承担条款,对于行政工作人员的绩效、后续服务、评价指标等进行详细的规划,同时制定奖惩条例,以此敦促行政人员更重视农民工的权益。
5、维权意识的同步开展
与此同时,农民工维权意识的开展也是不可或缺的。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需要得到大力开展,对于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养老保险工作,高校法律诊所可以配置相应的师生资源,与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相应的接洽,将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作为法律诊所实践项目的重要课题来开展,加大对于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救济的途径应该进一步简化,要避免法律救济手续的冗杂,同时要接地气,法律救济要以一种农民工能够接受的方式来开展。对于义务制教育,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现行中国的发展是沿着依法治国的轨迹来行走,义务制教育要更加注重法制观念的培养,要让法制理念从教育为开端逐步深入人心,让农民工群体能够耳濡目染,能够自觉的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工群体的权益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而老龄农民工现有的养老保险的保障问题则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稍有不慎,便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我们应当结合行政部门、立法机关、社会团体等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扶助,让农民工群体的权益能够获得应有的保障,让农民工这样弱势的人民群体能够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参考文献
[1]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Z].国家统计局.
[2]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Z].国务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Z].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者:李斌 缪小雪 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