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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况与措施(3篇)

时间:2017-02-10 00:17:29 来源:论文投稿

第一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从知识产权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在实践中,存在权利主体不明确、保护模式不清晰等问题。通过授权、登记等方式,明确权利主体资格,并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针对性地选择不同方式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和利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宁夏

一、宁夏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14个项目类别,宁夏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类别主要集中在民间文学、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手工艺)、传统音乐(民间音乐)、曲艺、民俗、传统医药等七大项。宁夏入选的国家级非物质遗产名录分别为:宁夏回族山花儿、回族服饰、回族民间器乐、杨氏家庭泥塑、北武当庙寺庙音乐、回族医药、台山浮石飘色、吴川飘色、回族传统婚俗、贺兰砚制作技艺、回族民间故事、宁夏小曲、回族剪纸、砖雕(固原砖雕)、滩羊皮鞣制工艺、回族医药(陈氏回族医技十法)、同心莲花山青苗水会等。这七个类别除了民俗类外,体现出如下特点:(1)区域内的民族特色(主要为回族);(2)展示对象没有限定性要求;(3)传承的方式相对隐秘;(4)具有神秘感和私密性(神秘感和私密性是构成其价值的主要内容之一),不利于进行较大规模的传授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权利体系的构建

学界和文化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讨论,已有不少成果。法学界关于此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目前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恰当、最有效的法律保护方式之一,就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进行权利确认和利益分配。”[1]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路径与此一致:在明确权利主体的基础上,结合宁夏地方特色、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选择最为有效的保护方式,才能够实现权益的最大化和合理化。

(一)个人主体———代表性传承人

活体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之一,而“人”是唯一载体。因此,最能够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特性的就是掌握具有秘密性知识、技能、行为方式、制作工艺和技巧、资料的传承人。在宁夏,一大批传统技艺、传统音乐、传统舞蹈、民间文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靠一代又一代的民间艺人口传心授、言传身教流传至今,其“个性、技艺、禀赋、家传、兴趣、际遇对文化遗产的表达又不无刻印着个人的痕迹”[2]。传承人既是知识和技艺的传承者,更是创造者,可以认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享有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脉络都具有严格的师承关系,基本是父子或母女相传,至多是在本家族内部世代传承,自成体系。这些传承体系极具封闭性和单一性,一旦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传承通道的断裂,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可能消失。截至2015年,宁夏通过国家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有8人之多[3]。《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传承人的认定设立了法定标准,这些传承人的主体资格是不证自明的,不存在法理上的瑕疵。但是,由于“传承主体”“申报主体”和“权利主体”在一定情况下可能存在竞合,造成许多权利主体自我认知不足,没有意识到其可以享有的知识产权权益。因此,宁夏政府部门应当视传承人具体情况鼓励他们积极申报知识产权,具体工作如下:(1)在代表性传承人健在的情况下,支持、帮助、促进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如“花儿”和“杨氏家庭泥塑”;(2)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通过某种方式部分或者全部予以传承,在传承人去世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由传承人承办负责的技艺研习所、讲习所或者经其指定的技艺传承者为权利主体;(3)对于代表性传承人已经去世又没有指定继承人的,如果该“传统技艺”是家族内传承的,可以认定家族继承人为权利主体。

(二)针对传承群体的知识产权传承

群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集体方式予以表现,表现方式和参与机制不存在特定的隐秘性,不适合通过个人的形式予以表达,需要依靠表演和适当的主动参与为群体外的人所知。其次,传承群体作为权利主体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和鼓励,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承认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应该“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在社区……最大限度地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管理。”[4](228)最后,针对一些特定节日的庆祝、祭祀活动,由于参加人数众多、地域范围较大、流变性强,造成权利主体认定困难,可以传承群体作为权利主体解决这一问题。譬如,《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涉及“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和“传统文化艺术之乡”两种保护模式可以归属于传承群体。传承群体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方式是通过授权、登记注册、国家认定等方式赋予这一群体以主体资格,行使相关权利。虽然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并没有传承群体这个概念,但是该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的认定方式予以明确规定,属有据可依。笔者认为,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传承群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社会团体,包括行业协会组织、表演、研究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进行整理、保管、记录的单位和机构等非官方组织机构。(2)官方机构,如博物馆、文化馆、艺术档案馆、图书馆、高校研究部门等公共文化机构。(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社区的居民自治性组织。(4)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例如各地方的文化事务主管部门或者机构。(5)企业等营利性组织。如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李剑采取“企业+协会+农户”的发展模式,研发出“剪纸贺卡”“剪纸挂历”“丝绸剪纸”等一系列产品。因此,对于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不存在单一代表性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成立原住民自治性组织并经由国家登记认可的方式赋予权利主体资格,而具有突出作用的个人则建立“传统部族的集体主义权利和集体主义知识财产权利主体制度,在集体性权利框架下,对个人的创造性给予了相应的补偿”[5](242)。

三、针对性分类保护模式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可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选择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保护模式。例如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1年修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方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的示范法》的一些有关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的界定,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音乐类应当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典型表现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虽然至今国务院没有制定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但该条暗含了国家对这种保护模式的认可。有一点可以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达形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可以适用著作权保护”[6],在权利主体上,根据少数民族的地区特点,“将民族文学作品的权利归属于创造它的群体是最具可行性的”[7],如花儿、回族民间器乐北武当庙寺庙音乐、回族民间故事等。

(二)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于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可以通过特定的实物产品展示出来,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专利和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传统技艺能否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关键在于能否满足专利所要求421的具备新颖性条件。如果某种传统技艺早已为公众所知,则不具备新颖性,就不得被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与此相反,如果该技艺处于保密状态不为公众所知晓,那么即使其产品为公众所知,则持有这项技艺的单位或个人仍然可以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与传统资源的使用关联的手工艺技术,以及那些为土著群体所熟知的手工艺技术,只要符合专利条件,也可获得专利保护。”[8]至于外观设计专利,传统技艺的掌握者通过创新,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要求,则当然应受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像杨氏家庭泥塑这样工艺产品以及固原砖雕、回族剪纸的款式和外形设计都可以作为工业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保护。传统技艺利用专利权对其进行保护时,有两点必须予以注意。其一,由于传统技艺都是通过传承人的方式予以确认的,那么在申请发明专利权之前必须审查其是否利用了传统知识,因此,传统知识不能属于个人。如果专利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发明专利中利用了传统知识,则不能够申请发明专利。其二,专利权具有期限性要求,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性保护却恰恰是其保护的重点,在申请专利权保护时,必须对此予以考虑。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存在很多可以归属于商业秘密的隐秘性技术,这些隐秘性技术构成了传统技艺的核心价值。利用商业秘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时,在立法和实践方面都应得到认可。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存在时间上的限制,特别适合单独个体、具备传承性、特定隐秘技艺性和商业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三)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广义讲,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但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主体复杂,是一个地区甚至国家的居民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一种传统生活方式,不可能属于某一单一的个体;而且它的构成要素方式多样,包括特定的场所、固定的仪式、时间的选择、相关的物品展示及所有参加者的统一认识和参与等。由于民俗并不产生特定的产品而无法适用专利保护,同时,民俗虽然有一定的神秘感,但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隐秘性,因此也无法将其归属于商业秘密。因此,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利用商标对其进行间接性保护。从一般意义上讲,商标权指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商标权的主体只针对商品或者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无法申请商标。但是,2006年文化部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却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商标的注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但同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注册商标的申请必须满足“显著性”要求,如果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上所列名称为拟申请商标,有可能会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笔者认为,由于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可以通过对权利主体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权间接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2004年6月,国家商标总局核准重庆市铜梁县高楼镇火龙文体服务中心注册“铜梁火龙”为证明商标的申请,使龙具造型、队员着装、龙舞套路、火花施放、吹打乐等内容纳入到商标保护范围[12]。宁夏的回族服饰、回族传统婚俗、台山浮石飘色、吴川飘色等都可以借鉴此模式为其所包含的仪式、服装、饮食等申请商标。总之,对于宁夏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政府应当在全面认清地方传统文化精神要义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实践中,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适当性和正当性,结合不同知识产权权利模式的作用和功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点,比如是否具有隐秘性、传承方法、参与的人数和地域等确定采取适当的保护方式。要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在权利主体的认定、保护模式的选择方面,政府应当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鼓励有资格的权利人申报知识产权,同时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参考文献:

[1]胡世恩.回族传统医药“汤瓶八诊”商标系列诉讼案的法文化反思[J].回族研究,2016(2).

[2]马威,邓燕珍.表演者语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生产[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1).

[3]薛正昌.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与保护[J].宁夏大学学报,2006(6).

[4]国家文物局法制处.国际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

[5]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1.

[6]杨明.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J].法商研究,2006(1).

[7]蒋雪琴,王沿琰.民族文学作品法律保护模式探析[J].贵州民族研究,2016(2).

[8]杨长海.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再思考[J].河北法学,2014(12).

[9]齐爱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模式[J].知识产权,2006(6).

作者:胡光 孔丽霞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北方民族大学

第二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况

摘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文化多元化快速发展的今天,曾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然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也因此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更需要各方面的通力合作。与其他机构相比,博物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对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已成为各类博物馆在工作中亟待思考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博物馆;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也日趋丰富,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愈加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涉及社会各个层面,不仅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的通力合作,同时也需要博物馆的积极参与。哈尔滨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市委、市政府历来都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五年来,也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如何进一步认识和理解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必要性、紧迫性及深远意义,充分发挥博物馆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作用,是我们博物馆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1]。前者指的是传统意义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存,即遗迹和遗物;后者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按级别分类:2005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地方政府也相继公布了省、市、县级之名录,我国于是形成了四级名录体系。也可按表现形式分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以下六类:传统口头文字以及作为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2010年12月,经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在哈尔滨市群众艺术馆成立了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心自成立以来,在全市各级文化部门、文化工作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共同努力下,以认真务实的态度,在挖掘、抢救、保护、传承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建立了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并于2014年出版了《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这部图典图文并茂、生动翔实,系统全面地展示了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目前,哈尔滨市拥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39项,其中国家级3项、省级53项、市级83项,相关工作者又将上述百余项遗产按照以下十个方面进行了分类:民间文学:阿勒楚喀民间文学、依兰民间故事、双城民间故事、拉林仓传说等;传统音乐:满族萨满神调、唢呐艺术、女真音乐等;传统舞蹈:鞑子秧歌、独龙舞、长鼓舞等;传统戏剧:双城皮影戏、龙滨戏等;曲艺:方正、双城的东北大鼓、东北二人转等;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五常、阿城的满族珍珠球,吴氏太极拳、隐仙派龙虎门丹道武功等;传统美术:麦秸工艺、桦树皮画、鱼皮画、面塑、根艺、角雕制作工艺、皮影镂刻技艺等;传统技艺:秋林大面包(大列巴)制作技艺、哈尔滨红肠制作技艺(哈肉联)、老鼎丰中式糕点制作技艺、老汤精配方、金源青铜镜透光技艺等;传统医药:夏氏正骨、张氏接骨术、老王麻子膏药、白氏传统道医等;民俗:满族莫勒真大会、满族传统婚俗、满族萨满神祭、山神节、滚冰节、送灯等。

二、博物馆在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具有的优势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一经提出,即受到了国际博物馆学界的高度关注。2000年,国际博协博物馆委员会年会在慕尼黑召开,会议主旨为“博物馆与无形遗产”;2002年,国际博协亚太地区大会在上海召开,会议将“博物馆与无形遗产”作为主题,并通过了以“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全球化”为主题的“上海宪章”;2004年,国际博协在首尔召开的代表大会仍将主题确定为“博物馆与无形遗产”;2007年8月,国际博协全体大会通过了新的《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章程中将博物馆定义为:“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为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征集、保护、研究、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年6月1日我国颁布施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规定: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博物馆是密不可分的,是博物馆的主要功能之一。不过,在目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各级艺术研究院所和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则构成了主力[2]。艺术院所在以往的工作中,主要注重对艺术理论的研究,成果一般由论著加以体现;而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则往往是直接参与或组织民间文艺活动,但缺乏永久保存相关资料的功能。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近几年才刚刚展开,艺术研究院所和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的原有机构职能中并没有遗产保护的内容,它们对被新赋予的遗产保护职能因学科手段、专业技能、职业经验等方面的缺乏而显得力不能及[2]。我国目前把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责成于文博单位,而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责成于艺术院所和群众部门,这样就造成了“物质”与“非物质”的分离以及人力、经费和资源的分散与浪费。这样,博物馆就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旁观者。目下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存在上述问题。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即设在市群众艺术馆,但负责这项工作的仅仅是一个“非遗科”,工作人员也极为有限。因此,要想真正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仅依靠这一个机构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其中博物馆理应肩负起重任,因为博物馆具有以下优势:第一,机构设置优势。自我国第一家公共博物馆———南通博物苑于1905年创建以来,博物馆一直肩负着保护我国文化遗产的历史使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博物馆当然也是责无旁贷的,这也是现代博物馆需要开拓思路、拓展功能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博物馆作为遗产保护界唯一的永久性机构,它的永久性和稳定性是任何其他机构无法比拟的,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的一个最为基本的条件;博物馆通常设有藏品征集部、藏品保护部、陈列部、档案室、信息部、研究部、群众工作部等,在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方面有着完备科学的部门设置,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常重要的物质基础。第二,人才及学术研究优势。在博物馆工作的文博人员所涉专业范围比较广泛,诸如历史学、考古学、文物学、文物保护学、博物馆学、民族学、民俗学、文学(民间文学)、艺术(美术、摄影等)、计算机学、陈列设计学等,知识储备丰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出版了众多专业研究成果,可谓具有雄厚的学术研究基础和能力。第三,保存、保护藏品的专业优势。收藏功能是博物馆的基本功能之一,博物馆具有保存藏品的专业设备和设施:专业的库房、藏品柜、囊匣;与文物保存环境相关的技术设备,诸如温湿度、光辐射、空气污染物、微生物及虫害等方面的调控设施;等等。这些对于通过录音、录像、摄影、摄像、文字记录等手段保存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工具、器具、工艺品等的保管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而目前群众文化部门并不具备上述专业设备。第四,展览陈列优势。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的目的是为了传承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血脉,因此要把成果展示给公众,让公众认识到其重要价值,让更多的人了解、熟悉、认同民族文化。2006年2月12日,在中国国家博物馆举办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来自全国各地的近2000件实物、1500余幅图片生动地呈现在了全国观众面前;2009年10月,云南省博物馆举办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2015年12月18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博物馆与湖北省博物馆共同举办了“清江风物———恩施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展”;等等。这些足以证明博物馆在展览空间、展陈水平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优势。

三、要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在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第一,要创新博物馆工作理念,积极拓展博物馆功能。传统意义上的博物馆,只有保存实物的功能,而现代意义上的博物馆,不仅仅是物质文化遗产的收藏展示机构,同时也是展示和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阵地。哈尔滨市各级各类博物馆应根据本馆现有条件,相应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机构,配置专职人员,从事相关整理、保护和研究工作。首先,要对本地区方志文献等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内容进行挖掘,为当地政府申报项目提供帮助;还可以根据资料设定新的调查项目,并进一步收集、整理和研究。其次,要组织专业人员到民间采风,通过摄影、录音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并成立专门的资料室,收集整理与此相关的文献、图片、声像资料及实物资料;之后确立研究主题,申报课题进行研究[3]。第二,要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博物馆专家学者的素质能力决定着这一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水平。此前,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直未能进入博物馆工作职能范围之内,导致目下博物馆专业人员在研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方面缺乏经验,相关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所以,各级各类博物馆应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如聘请此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民间传承人授课,召开学术研讨会,积极与高校、科研院所、艺术团体等开展合作等,使专业人员尽快掌握保护、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法和技能:如征集、认定、收藏、归类、编目、建档、录音、录像、摄影、多媒体音视信息采集技术、数字化保存技术等项。第三,要依托博物馆展示平台的优势,举办丰富多彩的陈列展览。陈列是博物馆实现其社会功能的主要方式,也是博物馆特有的语言。博物馆陈列可分为有形陈列和无形陈列:有形陈列是博物馆的传统陈列方式,即以突出实物为主,配合一些辅助手段;无形陈列则采用现代视听技术作为展示手段,从而代替具体的实物,且主要用来展现一些不能用具体实物来表现的内容,如民族传统艺术、民间文艺以及自然现象等[4]。无形陈列显然非常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博物馆可以充分利用场地优势,将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编排成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陈列展览,吸引观众到馆参观。且在“阵地展览”的同时,还可以在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等地方举办巡回展览,从而使更多的群众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内容。2014年,南京博物馆在其小剧场、老茶馆内就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类项目演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3D电影展播等系列活动,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效果。第四,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数字化建设,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2006年6月9日,我国正式开通了第一个专业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门户网站———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不过目前,哈尔滨市尚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网站,所以各类博物馆应首先在本馆网站内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博物馆可以以文字、录音、静态图像、三维立体图像、视频等形式在网站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并利用数据仓储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加以确认、归类、整理、研究,从而建立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这样既有利于专家学者、工作人员保护、利用,又有利于公众了解、学习、传承,实现资源共享。第五,要创办各种类型的新博物馆,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空间。目前,哈尔滨市内只有黑龙江省博物馆、黑龙江省民族博物馆已经开展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因此,有关部门可以考虑着手筹建“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还可以根据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类别筹建生态博物馆、艺术博物馆、民族博物馆、民俗博物馆、社区博物馆、中小型专题博物馆等。这些博物馆的建立必将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视野和渠道,并能充分展示哈尔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

参考文献:

[1]李晓东.文物学[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5.

[2]赵明远.文化遗产的双重属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博物馆保护[J].艺术百家,2009,(S2).

[3]刘洪.从博物馆视界多角度思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C]//城市文化的共享:中国博物馆协会城市博物馆专业委员会论文集(2011—2012).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

[4]王宏钧.中国博物馆学基础[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

作者:王冰 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第三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与措施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宝贵的文化财富,不仅仅代表了我国文化的发展与传承,而且能够进一步增强我国民族的凝聚力,必须要给予进一步的保护。但是,通过本文的调查和研究可知,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及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剖析,进而提出了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保护;文化遗产

在我国上下五千年的文化发展过程中,产生了非常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较高的价值,必须给予严格的保护,从而能够使得中华民族的文化得到进一步的传承和发展。然而,目前我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本文对这些不足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进而提出了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策略,能够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参考。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传承中的重要产物,同时也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因此必须给予严格的保护。虽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还存在多种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对保护工作重要性的深入理解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在促进民族文化发展与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部门仍然缺乏对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很多政府部门和文物保护的相关部门,并没有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真正提到日程上来,导致保护工作没有进行长远的规划,进展速度也比较缓慢;第二,部分保护工作出现错误的保护理念,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程,需要进行深入的调研和规划,但是目前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在保护过程中呈现出急功近利的状态,导致保护工作的成效事倍功半。

(二)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利用法律法规的强制约束力来执行,然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来讲,国家仅仅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相关的法律,但是保护措施的具体实施细节没有进行规定,这一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第二,为了弥补国家法律的欠缺,很多地方性立法机构开始出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然而,地方性的立法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相关法律的不足,但是地方法规的法律约束力、可执行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欠缺,从而无法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起到良好的法律指导作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才还比较缺乏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对于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要求比较高,因此需要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员进行操作。但是,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专业人才还比较缺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目前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业人才比较少,从而无法更好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专业的保护和完善,从而导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较慢;第二,不仅仅目前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才比较少,而且相关专业人才的培训机构也比较少,从而无法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足够的专业人才储备,导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后劲不足。

二、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目前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刻不容缓,但是在保护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举步维艰。因此,为了更好地进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本文通过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提出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相关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

目前,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就存在保护意识不强的现象,主要是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因此,为了更好地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必须要加大对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关的地方机构,可以组织相关的保护宣传活动,使得保护工作人员和普通居民能够充分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同时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对保护工作进行支持;第二,可以利用互联网等新兴科技进行宣传工作,目前网络中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因此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宣传,能够使得更多的人了解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通过舆论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更好地指导相关的保护工作,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借鉴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从而能够与世界法律体系进行接轨,借鉴国外法律体系高水平的条款,更好地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不仅仅需要学习国外法律先进的经验,同时还需要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从而能够更好地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特色;第三,允许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开展与法律法规完善的相关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因地制宜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保护工作。

(三)培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人才

为了更好地进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培养大量的相关人才,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相关人才的教育工作,在一些高等院校中设立相关的学科,从而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吸引相关的人才;第二,要编辑和出版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教育相关的书籍,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学内容,从而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养提供强有力的指导;第三,要招聘高素质的教师,对学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教学工作,通过教师的讲解和指导,能够更好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传播和继承,从而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培养相关的人才;第四,国家和高校应该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相关人才一定的激励,包括相关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等等,从而能够鼓励这些学生更好地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从而成长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性人才。

三、小结

目前我国有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遭受破坏,因此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刻不容缓。但是,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从而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因此,本文通过简要分析和论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关的解决策略。相信,随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完善,能够更好地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促进我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和传承。

参考文献:

[1]张磊,吴安新.非物质文化遗产刑法保护路径分析—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2条[J].法制博览,2015,6:50-52.

[2]王巧玲,孙爱萍,陈考考.档案部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北京档案,2015(1):28-30.

[3]宋丽华,李万社,董涛.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知识整合平台建设[J].图书馆杂志,2015,34(1):73-81.

作者: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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