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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乡镇工业园区所引发的问题
(一)耕地减少问题
乡镇工业园区的建设占用大面积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致使原本的耕地性质发生变化,成为工业用地,引起耕地面积减少。耕地减少这一问题是对于大范围的群体而言的,对于因被占地而失地的农民而言,是失业、是丧失基本的衣食住行的生活保障。这也是建设乡镇工业园区前应考虑并解决的问题。
(二)原土地权利人参与土地增值利益的分享问题
乡镇工业园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补偿范围主要涉及土地、房屋、青苗、地上附着物、人员安置等,并未对土地权利人参与土地增值利益的分享问题作出约定。这种被征地人不参与土地增值利益分配的补偿模式,对于被征地农民是不合理的。
(三)原农村居民的安置问题
现行法规对被征地农民安置的规定比较笼统,对征地安置的目标、原则未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致使各地在征地安置中采取的多种途径,在操作和管理方面缺乏依据。实践中存在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就业安置、社保安置等,其中主要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具体为:一是货币安置方面,除对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的补偿款,对于未成年的农村居民一次性给予安置款;二是社保安置方面,对于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给予社保安置,未达前述年龄要求的,待达到年龄要求时享有社会安置保障。
(四)乡镇政府职能与职责异化
乡镇政府对土地的管理权力主要体现在:规划权、用途管制权、土地流转签证权三个方面,关乎土地的利用、用途、使用权归属等。并且,这三种权力的行使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土地权利人的利益,经过法定的程序。但是,很多乡镇政府在行使这三种权力的过程中,未能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利益。
(五)相关法律、政策、制度的欠缺
第一,土地征收程序制度缺失导致程序的不规范。现行法规对于土地征收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操作性规范的缺失使得征收主体在实施征收过程中违法征收土地,致使多征少用、浪费闲置等现象。第二,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的缺失。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应该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处分权、补偿权、行政救济权与民事救济权。而这些应有权利保护的不足有很多说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征收权的商业化。这种征收权商业化的后果便是程序权利不周全、实体权利不充实、救济权利不完备和缺乏保障力。第三,对于耕地减少这一问题,有力措施、政策的提出和上行下效的贯彻实施,是缓解这一严重社会现象的关键。关键就在于措施的欠缺以及实施的不尽合理。第四,土地权利人补偿、利益分配、安置等政策的缺失。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利益分配、安置中存在很多缺失。法律、政策的缺乏是工业园区建设所导致问题的重要原因。
二、建设乡镇工业园区引发问题之对策
(一)乡镇政府职权与职责的回归
乡镇政府职权、职责能否正确的行使和履行是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合理的关键。乡镇政府职权、职责的回归,需要做到:一是考察被征地的价值。通过对被征地价值的考察,使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实现。二是对征收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征收方是被征土地的下一个使用权利人,应该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其是否满足使用并实现被征地土地效益最大化;同时,也能确定其是否具备违反义务时承担责任的能力。三是对被征地将来增值利益的评估。以进一步确定征地是否可行,同时也为被征收人参与被征地增值利益分配做大致预期。四是政府行权时应规范行权方式。职能、职责的异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行权方式错误导致的。
(二)法律、政策、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第一,土地征收程序构建。土地征收程序的不完善是导致土地征收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故土地征收程序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出台《土地征收法》,实现征地内容法制化。《土地征收法》中,对土地征用的主体、客体、条件、方式、范围、步骤、责任等都要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其次,完善征地审查机制,保证被征地的合理有效使用。再次,被征地实行市场定价,保障被征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实行市场定价制度。再其次,完善征地补偿程序。防止征收中,征收补偿款被拖欠和截留,保障被征地人补偿权。最后,规范征地行为,建立完善的征地监管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被征收主体非法侵害,促进征收主体实施征收过程的合法。
第二,被征收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在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方面应做到:一是直接通知被征收人。需要告知义务人直接告知被征收人的信息有三种:第一种是征收申请人拟征收土地的信息;第二种是征收审批机关就土地征收事项作出的决定;第三种是补偿方面的信息。而在我国,相关的土地征收信息采取公告或告示方式,效果显然较弱。二是明确公告的地点和需要被告知的权利人范围。使被征收人尽早确定自己是否为权利人且利于被征收人获得征收土地方面的信息。三是增加告知的内容。一方面,规定被征收人可以查阅征收申请人向征收审批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被征收人可以查阅征收审批机关的审批材料和决定;另一方面,规定征收申请人向每个被征收人提供具体的补偿数额和安置办法及其确定依据。这两方面的内容在目前我国的征收法律法规中并未涉及。四是强化告知义务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护被征收人参与权方面可以通过:一是允许被征收人参与决定土地能否被征收和征地的面积;二是允许征收申请人与被征收申请人协商确定征收补偿数额和安置办法;三是明确可以参与决定的权利主体的范围。对处分权的保护可以通过恰当地规定征收申请人范围的方式来予以解决。当前,世界范围内征收申请人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而我国目前的实际的征申请人范围不受限制,为了平衡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权益,适当缩小征收申请人的范围是必要的。行政救济权保障方面可以通过:一是清除运用行政救济权的实体法障碍与程序法障碍;二是缩小行政救济权的客体。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使被征收权利人的权利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民事救济权方面,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争议应该享有民事救济权。使被征收人最终获得的补偿在数额及给付时限上都有保障。
第三,防止耕地减少措施。主要有:一是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控制。化肥、化学物质等对耕地的侵蚀,使得耕地丧失耕种性能,故防止环境污染对耕地减少是有效用的。二是禁止对耕地的非法、不合理的征收、征用。就乡镇工业园区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情形而言,在征收土地前,应该做好各方面的预算、计划,防止多征少用、症而不用的现象,浪费土地,减少耕地面积。三是合理开发可耕地。一方面节约合理用地,另一方面也应合理地开发可耕地。
第四,被征收人补偿、增值利益分配、安置保障的政策。首先,被征收人的补偿方面,不仅要重视直接损失补偿,也要重视间接损失补偿。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方面仅包含三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种直接损失赔偿方式远不能实现被征地人的利益,有必要增加间接损失的补偿。具体包含:一是农民失业、转业损失等费用。农民大多数文化水平低,其他技能较为欠缺,失去土地将导致绝大多数农民丧失生活经济来源,因此,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失业、转业费用以助其获得知识、技能,以解决长远生计。二是补偿方式应以货币补偿为主,辅之以其他补偿方式。首先,乡镇工业园区的建设不仅可以发展工业,对被征地农民而言,也可以提供工作岗位来获得生活经济来源。故征地方在对被征地人的补偿中增加对应的工业就业中所需的知识、技能的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这种补偿方式对于失地农民也是有益的。其次,失地农民参与土地增值利益分配对策,需要法律、政策明确规定。原土地的价值不断提升,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原土地的所有人能够参与土地的增值利益分配,使被征地人参与土地增值利益的分配没有法律依据的支撑。况且,被征收人参与土地增值利益分配势必对其他享有土地增值利益主体产生利益分割态势,若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这些利益相关主体将难以协调。最后,农村居民安置方面,一是居民住房的保障。工业园区的入驻对农村居民住宅也同时予以征收,而当前住房保障主要是采取货币补偿以及为居民修建居民房方式。二是生活保障。满足条件居民转为社会保障,未成年人一次性给付保障费用。但未成年人的保障费用是极少的。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的保障上,除货币的给付,还应当在受教育方面予以保障,只有从教育保障中获得知识,才是对未成年人保障的长远之策。当前,与乡镇工业园区建设相关的征地补偿方面的法规并不完善,这是导致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
三、结语
建设乡镇工业园区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新型模式,但对于乡镇工业园区的建设在土地方面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法律、政策、制度充分、明确的规定,致使实践中土地征收、利用、被征收人权益补偿等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本文对建设乡镇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法律问题提出法律、政策、制度方面提出的浅见,望对工业园区入驻乡镇引发土地问题的解决有价值。
作者:谭冲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