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论公司司法解散的判断标准——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考察

时间:2017-02-07 20:33:49 作者:王斌周;

本文作者:王斌周;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场现代化》2007年22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公司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散制度。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散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易产生判决上的不公。公司僵局危害巨大,通常表现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僵局。法官在运用司法解散权时,应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依次考察公司僵局状态,即判断公司的人合基础是否已完全丧失、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否处于不断损耗和流失的严重状态。
【论文正文预览】:一、问题的提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兼合的公司,股东之间良好的协作关系是公司发展进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基础。然而在现实中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和中小股东退出机制的障碍等问题极易引发公司僵局的出现。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文章分类号】:D922.291.91
【稿件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解散人合性资合性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论公司司法解散的判断标准——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考察
【作者单位】:
【发表期刊期数】:《商场现代化》2007年22期
【期刊简介】:《商场现代化》杂志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主要探讨国内外现代商业管理经验和介绍现代科技在商业营销管理中的应用,并且刊发精选的国内外现代商业流通领域理论研究成果与现代贸易经济理论的科研论文。其严格化,标准化及权威性在......更多商场现代化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945/)投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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