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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研究现状
由于近年来国内网络运用的快速发展,暴露的网络失信问题也日益增多,对其研究主要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对诚信缺失原因的分析;另一个是对网络诚信缺失的治理对策研究。鲁兴虎认为,当前网络技术的不完善是造成网络诚信缺失的技术性根源[5]。刘亚认为,市场经济中功利主义思潮的放大和蔓延是造成网络诚信缺失的社会因素。汤英汉、王赛芳认为,失信收益大、成本低是诚信缺失的内在原因[6]。王洁、马柱等认为,现实中的诚信不足是导致网络诚信缺失的根源[7]。郑国军、刘武成认为,网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8]。刘芳等认为,法律监管存在盲点、信用和道德约束失灵等因素是当前网络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邓冬峰则认为,网络诚信教育的匮乏、诚信意识淡漠是不可忽视的因素[9]。国内外学者认为网络诚信缺失主要原因在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隐匿性、技术局限性、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客观因素,也有网络运营商和网民法律意识淡薄、网上自我约束力不强等主观原因[10]。关于网络诚信缺失治理的对策问题,目前学术界比较趋同的观点体现在法制、德治、技术和环境四个治理层面。
二、网络人的经济性假说
“经济人”假设是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基石之一。亚当·斯密认为“利己性”是“经济人”的本性,“利己心”是每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动机。该假设认为人是以完全追求物质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11]。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付出,获得最大限度的收获。“经济人”假设包含着三个基本命题:自利、有限理性和利益最大化。若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会无意识且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12],因此,在经济社会活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人的“经济人”特征具有广泛性。网络人是在网络中从事各种活动主体的总称,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从事网络活动的组织(或法人)。网络人与现实生活中的“经济人”有许多不同,如虚拟性、没有严格的等级差异、享受众多“免费”,信息透明和价格低廉等。尽管网络和虚拟化将网络人的“经济人”特性掩盖得严严实实,但网络人只是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人”在网络中的“化身”,他们各种活动只是在网络进行,虚拟化了他们现实世界的身份。网络人来自于现实社会的经济人,其行为的动机来自于现实社会的经济人,网络只是其实现经济人目标的一个手段而已。网络人的本质是网络中的“经济人”。就网络人的诚信问题而言,网络人诚信与否与其成本与收益存在着直接的关联,网络诚信问题就变成了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问题。
三、网络经济人成本—收益分析
从网络经济人的假设中可知,网络失信行为的发生最根本的问题在于网络人对利益的追求,最大化的利益追求是网络人的本质。当网络人为获取更大的利益而采取一种超过正当得利的行为时就造成失信。假设网络人在网络活动中的正当得利为Y,总收益为Y'。正常情况下:Y=Y'但是,网络人为获取更大的收益,往往在网络中的行为会超过正当得利的行为,造成网络失信。失信条件下:Y'=Y+f(p),其中f(p)是网络人失信的收益,根据经济人原理,f(p)>0。在网络中,网络人的行为也是理性的,任何行为的最终收益均大于成本。网络人如果失信,其失信行为有可能被发现;如果被发现了,将得不到收益。设失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为P,则P∈[0,1],表示网络人对某一事件失信后预期收益,则失信行为的收益函数关系如下:f(p)=k(1-p)(1)由于P∈[0,1],则失信的f(p)∈[0,k]。如果失信行为发生,立即被发现,即p=1,则f(p)=k(1-p)=k(1-1)=0表明如果某种网络失信行为发生后必然被发现,得不到任何收益,这种网络失信行为今后将不会再次发生。但更多的情况是,网络失信行为不能及时被发现。为了对事后发现的网络失信行为进行处罚,就要建立处罚机制,即给网络失信人直接经济处罚或间接经济损失[13]。令直接经济处罚的价值为Cd,其他处罚(如降职、解职等)所造成的失信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为Ci,则网络人失信行为总经济损失为Cd+Ci。由于失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为p,则失信人的总经济损失是(Cd+Ci)p,这是网络人失信的成本。根据“网络经济人”假设,对网络失信进行收益与成本分析,如果不考虑个人的羞愧等非价值因素,则失信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是:收益大于成本,即k(1-p)-(Cd+Ci)p>0(2)这样,网络失信问题转化成网络人成本和收益的关系问题。网络人行为的均衡点是成本等于收益。当收益大于成本时,网络经济人的失信行为可能发生,但并不必然发生;反之,则不发生。因此,网络人失信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是失信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见图1。f(p)=k(1-p)是网络人失信后的收益线,C=(Cd+Ci)p网络人失信后的成本线。R是失信收益与成本的差,是失信行为的实际收益,P点成本等于收益,收益R为零,为均衡点。成本线P的右上方和收益线f(p)的右下方虚线部分对网络经济人而言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收益R为负。如何实现实际网络经济人收益最大化?从网络人失信的收益模型f(p)=k(1-p)不难发现,Y轴上的R最大,这时的R=k,即p~0,也就是网络人失信不被发现时,k(1-p)值最大,网络人失信收益最大。网络人失信成本最小,也可以实现网络经济人利益最大化。成本模型中C=(Cd+Ci)p,当p~0时,在(Cd+Ci)值一定时,成本接近零;当p=1时,成本最大。因此,无论是从收益最大化还是成本最小化两方面考虑,网络人失信行为总是发生在p~0,即失信行为不被发现或极少被发现。在网络经济人的成本—收益模型中,网络人失信与否除了与失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p有关外,还与收益和成本曲线的斜率有关。网络失信预期收益k是收益线的斜率,见图2。在p(被发现概率)相同的条件下,由于收益线k'向下方移动,造成网络经济人预期收益减少。相反,收益线向上移动至k″,斜率绝对值增大,在成本不变的条件下,收益增大,加大了网络人失信的可能性。因此,网络人失信行为的预期收益k也影响了网络失信行为的发生与否,即失信预期收益越大,网络人失信的可能性越大。在网络失信成本—收益模型中,(Cd+Ci)是成本线的斜率,在保持网络失信收益不变的条件下,在p一定或很小的情况,如果改变成本线的斜率,即增加(减少)失信行为的直接经济处罚或间接经济损失Cd和Ci的值。如图3,如果(Cd+Ci)值很大,失信成本线向左上方移动,失信收益R减少,制约失信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反之,如均衡点向右下移(如图3),(Cd+Ci)减小,收益增大。因此,增加失信成本可以抑制网络失信行为的发生。如果失信预期收益不变,网络失信收益和成本同时变动,令C=(Cd+Ci)。网络失信的收益变动如下:Δy=Yt-Y0=k(1-pt)-Ctpt-k(1-p)+Cp经简化得:Δy=-kΔp-C*ΔC-ΔC*Δp=-(k+Ct)Δp-p*ΔCΔy表示变化后的收益,Δp、ΔC表示p和C变化值。根据上式,当p、C同时加大,即Δp、ΔC均为正,则Δy呈负数的绝对值增大,表明总收益快速减少,失信收益减少,抑制失信行为发生;当p、C减少,即Δp、ΔC均为负,网络失信收益变动Δy呈正数增大,表明总收益快速加大,失信有利可图,可能导致更多的失信行为发生。当p和C相反方向变化时,网络失信收益R值增加或减少,变化情况比较复杂。由于篇幅所限,在此省略。网络失信行为的成本—收益模型表明,网络失信行为的收益和成本与失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p和失信成本C高度相关。要有效地控制网络失信行为的发生,可通过控制网络经济人失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和增加网络失信者的成本来治理网络失信行为。
四、网络诚信缺失治理对策
通过网络经济人假设和网络失信成本—收益模型的分析发现,当前网络失信行为的发生存在广泛的可能性。治理网络失信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提高网络失信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二是加大网络失信行为的成本,即加大对网络人失信行为的直接和间接经济处罚的力度。(一)建立统一权威的网络失信行为档案平台,增加网络人失信被发现的概率网络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应当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建立网络人行为征信体系,利用云计算和云存贮技术,对网络中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建立诚信档案,方便查询网络失信记录。目前网络信用档案分散,只有建立统一权威的网络信用档案平台,才能提高发现网络失信行为的概率。(二)建立网络失信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及时发现和举报网络中的失信行为建立举报机制,在网络中实现起来容易;大量的网络人参与到网络诚信监督和建设中,使网络中失信行为被发现概率增加。通过奖励举报,激励更多的网络人对网络失信行为的举报和揭发,让每个网络人的行为在众多网络人的“第三只眼睛”注视之下,使网络人不敢也不能轻易失信。(三)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失信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当前,网络技术快速发展,技术上可以做到网络中的行为都可以被记录,做到任何一次失信行为可被追溯,实行重要网络运用实名制。只要网络失信被记录,就有被发现的可能性,其失信所得利益就有可能失去,网络中失信的行为将会逐渐减少。(四)建立和完善针对网络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加大对网络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由于许多法律法规只注重规范,不注重惩罚,再加上执行不力,造成制度、规章形同虚设,网络失信蔓延,危害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条件不完全具备时,综合治理网络诚信缺失效果也不明显,用经济的方法治理网络失信行可能是最有效率的方法,加大惩罚力度是遏制网络诚信缺失的有效突破口。
作者:汤英汉 单位: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