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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从理论和经验两个角度系统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机制和路径。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聚水平和市场化水平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都具有单门限效应。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487(2016)02-0179-04
0引言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具有高附加值、高知识含量和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显著特征而成为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文化创意产业在国家发展的整体战略布局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其高初始投资和低成本复制的生产特性又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机制和路径进行过系统研究,本文就尝试从理论和经验两个角度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1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影响路径理论分析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就是创新,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创新上面。Horii和Iwaisako(2007)基于美国的数据分析了激励制度对农业私人创新的影响,结果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私人创新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1],而Hu和Mathews(2005)基于东亚五国的数据则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显著为负[2]。虽然这两个经验研究的结果截然相反,但是仔细分析却并不矛盾,这是因为美国属于发达国家,而东亚五国属于发展中国家,两国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是在制度完善程度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这就启示我们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能力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而是与某些中间变量密切相关。余长林和王瑞芳(2009)通过理论和经验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越能促进该国的技术创新[3],因此我们猜想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中间变量,其中的逻辑如下:当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其本身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储备较少,因此难以实现创新,此时其主要是通过向发达国家学习和引进前沿技术来实现增长,此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技术的扩散从而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由此本文提出第一个理论假设:假设1:经济发展水平会通过创新能力来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会有效激励创新,从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聚式发展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其不仅可以降低集群内部企业的交易费用和生产成本,而且能形成整体品牌效应,提高创新能力和竞争力,降低创新的投资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存活率,还可以加速创新信息的扩散,从而有利于整个创意产业集群的升级和发展。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集群发展水平较高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同时也需要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这样才能有效发挥集群的“增长极”功能。张杰、刘志彪(2007)通过理论分析指出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的创意集群中,企业间的模仿现象十分严重,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创新收益,最终导致创新的消失和集群的衰落[4]。孔伟杰(2010)进一步利用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产业集聚具有促进作用,其能够有效影响企业的空间分布[5]。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产业集聚是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又一重要中介变量。当某一地区的创意产业集聚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强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将显著提高,这其中的逻辑为在同样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下,集聚程度的提高会通过外部规模经济和知识溢出的显著提高来更好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由此我们提出本文的第二个理论假设:假设2:集聚程度会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当集聚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会通过外部规模经济和知识溢出的显著提高来更好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外部保障,只有在一个有效的市场环境中,生活要素才会实现最优配置,社会需要也才能得到释放和满足,更重要的是,有效的竞争才能实现。在一个低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竞争取胜的关键并不在于创新,而在于其与资源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典型的比如政府,因此在这种条件下,即使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高,也不会对创新和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发挥有效作用。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竞争是较为公正的情况下,创新才能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此时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因此我们认为市场化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条件,由此得到本文的第三个理论假设:假设3:市场化的发展是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才开始变得显著。
2知识产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影响路径的经验分析
2.1模型选择与构建
通过上文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路径均与另一个中间变量密切相关,而且随着中间变量程度的变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程度甚至是方向都可能发生改变,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影响路径是非线性的,因此我们考虑在实证检验中使用门限回归模型对于本文的理论假设进行验证。由于实证检验所使用的数据为2003~2013年30个省级行政区的面板数据,因此本部分最终使用的模型为面板门限回归模型。与同样用来发现数据结构突变的邹检验不同,面板门掀回归模型的突变点并不是人为设定的,而是通过对数据的客观分析得出的,因此其更加科学和严谨。下面我们以单一门限回归模型为例对理论假设1进行分析,其他两个理论假设的验证过程依此类推。我们假设经济发展水平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存在单门限效应,且门限变量的值为γ,因变量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测度变量Y,Z为控制变量,X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th为门限变量,δ、β1和β2分别为相应变量的系数,μi为个体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β0为截距项,由此我们建立如下的单门限回归模型:在获取门限值后,我们还需要对门限值的显著性进行检验,以确定模型的估计是无偏稳健的,下面,我们就结合中国2003~2013年30个省级行政区的数据对本文的理论假说进行验证。
2.2数据与结果
根据前人的研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主要受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需求方面,我们使用人均GDP来表示,既可以衡量人们的消费水平,也可以衡量经济发展水平;二是供给方面,我们主要使用每万人的大学生数量来测度作为文化创意产业核心投入要素的人力资本;三是外部环境方面,我们主要使用城镇化水平,即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衡量外部的环境因素。因此我们主要选择经济发展水平GDP,人力资本水平HUM,城镇化率CITY三个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在门限变量方面,根据前文理论假设,我们主要选择经济发展水平GDP、文化创意产业集聚水平DIS和市场化程度MAR作为门限变量,并分别包含在三个不同的模型中,其中,经济发展水平既是控制变量,也是门限变量,说明其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影响是双方面的。我们首先使用Bootstrap方法对门限效应的模型进行选择,一般是在单门限、双重门线和三门限模型之间进行选择,对于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的模型1而言,其模型检验结果见表1前三行,以产业集聚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的模型2,其检验结果见表1中间三行,剩余三行为以市场化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的模型3的检验结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模型1、模型2还是模型3,只有单一门限回归模型是显著的,其他均是不显著的,也就是说,三个门限变量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仅具有单一门限效应。表2进一步给出了各模型对应的门限值,可以看出,当人均GDP超过5.02万元人民币时,当文化创意产业本身的集聚水平超过1.16时,当市场化水平超过0.60时,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路径将会发生结构性变动,至于这种变动的程度和方向如何,我们还需要在使用面板门限回归模型进行进一步分析,其结果见表3。从表3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无论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聚水平还是以市场化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化水平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都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其中,城镇化的积极影响最明显,这说明城镇化是推进一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最有效手段,这显然与城镇居民较高的收入水平和精神追求有关系;其次,与一般的理解不同,人力资本水平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并不显著,只有在以市场化水平作为门限变量的模型中,人力资本水平的估计系数才在10%的水平上显著,但是其影响程度也较低,这与我国的教育体制有密切关系,人力资本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其创新能力和思想上,但是现在的教育体制对于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这直接导致我国人力资本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不显著;最后,三个门限回归模型中对于门限变量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之间关系的估计结果与本文的理论分析是一致的,因此初步验证了本文的三个假说。具体来说,当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即人均GDP收入在5.02万元人民币之下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不仅不能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反而会显著阻碍该产业产值的提高,这显然是与不同收入水平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机制不同所造成的,当收入较低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主要是靠模仿实现的,此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限制这种模仿,从而抑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相反,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一方面,人们的精神需求更加高端更加多样化,单纯的模仿已经不能有效满足居民的需求,另一方面,文化创意产业的新创意已经越来越少,此时模仿的空间大幅缩减,创意创新成为下一步发展的关键动力,此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维护创新者的创新收益从而激发创新积极性,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可持续发展,因此,当人均GDP达到临界值之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是有必要和有积极意义的;当门限变量为产业集聚水平时,表3的估计结果表明当产业集聚水平达到临界值(1.156)之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会显著提高,这与本文的理论假说2也是一致的,其逻辑在上文中已经论述,在此就不再赘述;当门限变量为市场化水平时,从表3的估计结果,我们也可以看出,只有当一个地区的市场化水平达到临界值0.603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才是显著的,其逻辑我们在上文中也已经论述,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经济发展水平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不仅存在门槛效应,还存在双重路径,即直接的促进路径和间接的突变路径,这在之前的文献中也没有人发现。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路径是非常复杂的,本文从理论和经验两个角度探讨了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聚水平和市场化水平等三个因素对于这种影响路径的作用机制,对于我们深入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更好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从理论和经验两个角度系统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机制和路径,研究发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集聚水平和市场化水平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都具有单门限效应。首先,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不会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反而会对其发展产生抑制作用,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加深才会显著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其次,产业集聚水平虽然并不会改变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方向,但是当集聚达到一定程度后,其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却显著提高;最后,市场化程度是知识产权保护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只有当市场化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否则其作用并不能得到有效发挥。根据这些发现,我们提出如下能够促进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第一,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一刀切,也不能一味冒进。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与创新能力的提高之间并不存在单纯的统一关系,两者之间发生作用还需要借助于其他重要变量,比如经济发展水平,因此搞清楚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能力提高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理论逻辑是制定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基本依据,这也是本文的主要贡献所在。第二,在加快产业集聚的同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可持续增长。产业集聚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存关系,一方面,产业集聚可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用,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优势产业集聚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地方政府在推进产业集聚的过程中特别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这也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题中应有之义。第三,继续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通过有效的市场竞争来发挥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效功能。在改革开放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企业能否在竞争中获胜更多的是依靠其与政府的关系,而不是创新,这就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同虚设,也使得社会整体的创新意识淡薄,创新能力低下,从而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继续不遗余力地推进市场化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使企业能够通过正常的方式特别是创新来赢得竞争,这样知识产权保护才有存在的必要,其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作用才能得以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1]RyoH,TatsuroI.EconomicGrowthWithImperfect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J].JournalofEconomics,2007,(1).
[2]Mei-ChihH,JohnA.Mathews.NationalInnovativeCapacityinEastAsia[J].ResearchPolicy,2005,(9).
[3]余长林,王瑞芳.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只是线性关系吗[J].当代经济科学,2009,(3).
[4]张杰,刘志彪.利行为、技术溢出介质与我国地方产业集群的升级困境与突破[J].当代经济科学,2007,(3).
[5]孔伟杰.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技术溢出与经济增长[D].杭州:浙江工商大学,2010.
作者:李瑾 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